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8年度我省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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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8年度黑龙江省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3.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黑龙江省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5.哈尔滨市道里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哈尔滨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助学基金会


  8.哈尔滨市道里区慈善基金会


  9.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黑龙江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14.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黑龙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8.黑龙江省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发展研究基金会


  19.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哈尔滨商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齐齐哈尔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黑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23.大庆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24.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5.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黑龙江省大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27.黑龙江省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8.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9.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0.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1.黑龙江省垦区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32.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34.黑龙江省阳光健康公益基金会


  35.黑龙江省博助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基金会


  36.黑龙江省哈尔滨妇女儿童基金会


  37.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8.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9.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0.黑龙江省永续自然资源保护公益基金会


  41.黑龙江省天使医疗救助基金会


  42.黑龙江省海星救助基金会


  43.黑龙江省哈药公益基金会


  44.黑龙江省应赫慈善基金会


  45.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基金会


  46.黑龙江省正宇国防教育基金会


  47.黑龙江省济民慈善基金会


  48.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德善公益基金会


  49.黑龙江省哈三联慈善基金会


  50.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1.黑龙江省飞鹤慈善基金会


  52.黑龙江省康安慈善基金会


  53.黑龙江省大爱龙江慈善基金会


  54.黑龙江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5.黑龙江省监狱警察救助基金会


  56.黑龙江省卓越公益基金会


  57.黑龙江省慈善总会


  58.黑龙江省积善之家帮扶中心


  59.哈尔滨市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60.哈尔滨市癌症康复协会


  61.哈尔滨市慈善总会


  62.哈尔滨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63.哈尔滨市助老志愿者协会


  64.哈尔滨市道外区慈善会


  65.哈尔滨市阿城区慈善会


  66.齐齐哈尔市慈善总会


  67.佳木斯市慈善总会


  68.佳木斯市义工联合会


  69.大庆市慈善会


  70.大庆市萨尔图区慈善会


  71.鸡西市慈善总会


  72.双鸭山市慈善总会


  73.双鸭山市尖山区慈善协会


  74.双鸭山市岭东区慈善协会


  75.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慈善协会


  76.双鸭山市宝山区慈善协会


  77.双鸭山市集贤县慈善总会


  78.双鸭山市友谊县慈善协会


  79.双鸭山市宝清县慈善协会


  80.双鸭山市饶河县慈善协会


  81.伊春市慈善总会


  82.铁力市慈善会


  83.七台河市慈善总会


  84.鹤岗市慈善总会


  85.绥化市慈善总会


  86.北林区慈善总会


  87.安达市慈善会


  88.肇东市慈善总会


  89.海伦市慈善总会


  90.望奎县慈善协会


  91.兰西县慈善总会


  92.青冈县慈善会


  93.庆安县慈善总会


  94.明水县慈善总会


  95.绥棱县慈善会


  96.黑河市慈善协会


  97.黑河市爱辉区慈善协会


  98.五大连池市慈善协会


  99.北安市慈善协会


  100.嫩江县慈善协会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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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