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8]5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0-18
文号:黑政办规[2018]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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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8日


黑龙江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以企业和社会公众迫切希望解决的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为重点,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的实际体验,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将哈尔滨市企业开办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三个环节办理时间压缩至8天(指工作日,下同)以内,其他地方也要积极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6月30日前在全省实现上述目标。鼓励各地在立足本地实际、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力度。健全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长效机制和企业开办的制度规范,持续提升我省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


  二、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将冠以“黑龙江”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权下放至各市(地)、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建立并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全面实行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选择,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一并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实现)


  (二)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完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和广泛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应用,努力提升无纸化、智能化程度。完善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全面实行“审核合一”登记制,除特殊登记业务外,企业登记全程均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全环节业务。将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实现)


  (三)提高公章制作效率。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强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指导公章刻制企业合理布局,适当增加公章刻制企业数量。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各级政务服务、市民服务、工商注册、涉税服务大厅等行政服务场所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上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有条件的行政服务大厅设置公章刻制企业服务窗口,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公章制作单位应在1天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工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哈尔滨市2018年底前实现,其他地方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


  (四)优化新办企业申领发票程序。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工商规[2018]8号)要求,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取消企业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补录,改为对企业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进一步优化发票申领程序,压缩发票申领时间。将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时间压缩至2天以内。(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工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哈尔滨市2018年底前实现,其他地方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


  (五)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哈尔滨市2018年底前实现,其他地方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


  (六)实行企业开办信息共享交换。工商部门将工商登记数据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公安、税务、人社等部门企业开办数据共享交换,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便于公安、税务、人社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使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公安厅、税务局、人社厅,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哈尔滨市2018年底前实现,其他地方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


  三、组织保障和责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统筹推进工作。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工作。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办理时间,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压缩公章办理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压缩新办企业申领发票时间,人社部门负责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对于企业开办前后需要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各部门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快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要依法明确统一的工作要求和规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切实做到工作有措施、进度有安排、承诺可兑现,确保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要强化企业开办事项培训,深入开展窗口“四零”承诺服务创建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通过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热线电话咨询或设置专门咨询区域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设立自助服务区,提供网上办事设施和现场指导。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通报问责机制。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科学监管、精准监管,更好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法治市场、诚信市场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督促检查,跟踪工作进展,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予以曝光并严肃问责;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地方政府要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措施、抓好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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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