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2018]3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6
文号:黑地税发[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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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直管地方税务局,局内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的总体部署,省地方税务局决定2018年在全省地税系统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现将《黑龙江省地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黑龙江省地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推动地税机关职能转变,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打造地税优质服务品牌,按照税务总局总体部署,省地方税务局决定2018年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部署,全面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主线,以实施纳税人满意度提升工程为牵动,直面纳税人办税“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推出系列便民办税措施,着力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充分展示我省地税部门新风貌,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创响特色鲜明的龙江地税纳税服务品牌。

 

  二、整体安排

 

  我省“春风行动”将紧跟税务总局各阶段工作部署和进程安排,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紧扣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纳税人需求征集中发现的问题,总体设计、层层分解、逐步推进,全年共推出5类18项便民办税措施,并结合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分季度、分主题推出系列活动:第一季度推出“两会代表委员话春风”活动,落实“六零”承诺服务要求,与代表委员实行“一对一”或“多对一”服务,邀请代表委员畅谈对地税部门开展“春风行动”等办税便利化工作情况的切身感受,主动征询、积极响应代表委员需求,有针对性地送政策、送信息、解难题;第二季度推出“纳税人开放日”活动,邀请纳税人走进税务机关,体验“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12366热线咨询和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等便利化服务内容;第三季度推出“媒体记者体验行”活动,邀请媒体记者深入企业和地税系统基层一线单位,体验地税系统推出的便民办税服务措施,报道便民办税实效;第四季度推出“春风亮点”展示交流活动,集成各市(地)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搭建学习交流平台,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

 

  三、行动内容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上展示新风貌

 

  1.开展征管制度清理。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不符的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能简并的简并、能优化的优化。

 

  2.升级税收业务规范。在税务总局推出《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建立税收政策、征管制度与信息系统间的联动调整制度,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

 

  3.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省级地税机关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落实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做好热点问题收集、研判、转办和反馈工作。

 

  (二)增强管理规范性,在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上展现新风貌

 

  4.改进税收执法。推行税收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避免对纳税人重复检查;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5.推进实名办税。按照税务总局实名信息采集标准,规范推行实名办税;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6.实施信用管理。落实税务总局修订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将办税人员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与企业信用关联,强化信用管理。

 

  7.防控税收风险。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省级地税机关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系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三)增强系统稳定性,在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上展示新风貌

 

  8.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网上办理或同城通办;采取短信、微信等多渠道便捷提醒方式,对社会保险费缴费人进行按期缴费、欠费催缴提醒;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两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9.简便信息报送。积极协调国税局,使用统一的税务数字证书或者互认对方现有的数字证书,实现“一证通用”和涉税资料电子化;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10.推行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在税务总局试点成效评估通过后,积极推进实施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

 

  (四)增强办税便利性,在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上展示新风貌

 

  11.优化实体办税服务。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推进落实《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数据监控,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落实备案类减免税“一表”备案。

 

  12.深化联合办税。统筹谋划联合办税方式,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地税、国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13.简化纳税申报。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14.推行清单式服务。在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办税事项,编制形成本地清单,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提升办税质效;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15.深化大企业服务。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强化日常沟通,优化专项交流,回应大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推进税法遵从。

 

  (五)增强环境友好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上展示新风貌

 

  16.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互认;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和省统计局营商环境评价,全力推动评价结果向好。

 

  17.推进社会信用共治。深入开展银税互动,丰富银税信息互换内容,推动合作渠道多样化,探索建设“线上银税互动”合作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体系和银行信用体系的有效对接,推动“银税互动”扩面、增效、提质;落实《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18.服务经济发展战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加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12366哈尔滨纳税服务中心咨询服务功能建设;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四、几点要求

 

  (一)提升站位。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持续开展“春风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是高质量推进纳税服务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也是响应纳税人需求和回应纳税人呼声的具体行动。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刻认识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提升站位,将“春风行动”作为全省地税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的决策部署要求融入各项具体工作,深入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在推进实践中突出展示新时代我省地税系统新风貌。

 

  (二)加强协作。“春风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行动项目。各级地税机关和各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抓好季度主题活动和各项工作内容的推进落实。牵头部门要对具体行动任务负责,按照“春风行动”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基层地税机关落实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推进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合作效用。

 

  (三)强化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网站、微信、手机APP、税企QQ群等新媒体平台和税收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等专题活动,有意识地加强对地税系统便利化办税服务措施的宣传报道。要积极探索创新组织形式,尝试借助社会力量推动行动开展,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作用,协同做好“春风行动”的宣传、推进,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税收舆论氛围。

 

  (四)开展督查。各级地税机关要注意加强对“春风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管理台账和提醒、督办协调机制。要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梳理历年“春风行动”开展情况,对目标、查短板、补不足、优措施,不断扩大行动累积效应。省地税局将根据“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有针对性地督查和暗访检查,并适时组织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回访,客观评价各地“春风行动”落实成效。省地税局局内牵头部门、各市(地)地税局应按季度将“春风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于季度终了前15日反馈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黑龙江省地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承办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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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