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规[2018]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07
文号:黑政规[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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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的各项部署,进一步提升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落实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


  (一)做好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衔接工作。加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沟通和交流,随时了解和掌握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动态试行情况,超前谋划我省吸引外资的新领域和新项目,确保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时,能够及时落实外资准入的新范围,进一步增强我省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和前瞻性。(省发改委、商务厅、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衔接工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汇报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发挥我省资源、制造、科技、对俄合作、服务外包等优势,努力提升我省相关产业吸引外商投资的能力,扩大我省相关产业利用外资的规模。(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工信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我省投资。认真落实国家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我省利用外资规模。(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哈尔滨市和大庆市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优势和示范作用,按照国家部署推广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认真落实国家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的融合发展。(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投资设立地区总部。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创新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人社厅、农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畜牧兽医局、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各市〔地〕政府〔行署〕等配合)


  (七)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促进外资向我省转移。积极争取国家对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发挥我省制造业比较优势,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省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发行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支持我省国家级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精神,积极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省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金融办、哈尔滨海关、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九)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认真落实和推进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编办、科技厅、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省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的部署,出台我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政策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商务厅、科技厅、住建厅、哈尔滨海关、各市〔地〕政府〔行署〕等配合)


  (十一)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认真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建立飞地园区,对收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的部署,出台我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政策措施。(省科技厅、商务厅分别牵头,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哈尔滨海关、省环保厅、工商局、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统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等配合)


  (十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的部署,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便利人才出入境制度


  (十三)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制定我省相应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省外办、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依据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和外国人签证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我省相应实施细则,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省外办、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十五)完善外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涉及外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省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市〔地〕政府〔行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分别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十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认真落实国家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的部署,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大商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力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省商务厅、工商局、发改委、财政厅、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省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简化程序,放宽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部署。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省发改委、商务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的部署,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省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认真落实国家为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的部署,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哈尔滨海关、省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严厉查处破坏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行为。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的部署,对重承诺轻诚信,开门招商、关门坑商害商,新官不理旧账等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对外开放形象等问题进行严厉查处。(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主动作为,密切配合,迅速研究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出台有创新、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工作举措和政策措施,不断提升我省吸引外资新优势,促进我省利用外资实现稳定增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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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