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商发[2016]67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冠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13
文号:黑工商发[2016]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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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现将《冠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重要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13日


  冠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规范企业名称登记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冠以“黑龙江”或“黑龙江省”字样以及在名称中间使用“黑龙江”字样(以下简称“冠省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的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


  第三条 冠省名企业名称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核准。


  第四条 经省工商局授权的各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为冠省名企业名称的受理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管辖企业冠省名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五条 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实行企业自主申请、属地受理、省局网上核准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受理机关对依法应由本级登记管辖企业的冠省名申请事项要依法进行受理,并负责有关咨询的解答,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工商综合业务系统上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审核后,将予以核准或予以驳回的意见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反馈给受理机关,由受理机关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的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第七条 企业名称核准实施全程电子化后,新设立企业冠省名也可选择在互联网上自主提交申请,同时上传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PDF格式扫描件后,省工商局在网上核准并确定属地登记机关,由申请人到属地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经核准,名称可以冠以“黑龙江”或“黑龙江省”字样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黑龙江”字样:


  (一)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资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生产经营活动跨市(地)(包括垦区)或具有地方品牌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九条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出冠省名企业名称申请时,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受理机关对符合冠省名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上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决定。


  第十一条 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保留期限内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之内申请延期一次,最长延期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企业名称自动失效;经变更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不可以再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核准的书式申请材料由受理机关负责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冠省名企业名称中间含有“垦区”或者“农垦”字样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已对相关未尽事宜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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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