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7-12
文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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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即将更换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全面上线运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系统切换对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切换时间安排


  系统切换时间为2016年7月27日18点至2016年8月8日8点。


  二、系统切换期间税务机关办税事项安排


  (一)黑龙江省国税系统


  系统切换期间,全省国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各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国税委托代征单位、所有自助办税终端,除以下业务外,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抄报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报送;


  3.出口退税申报及证明办理(不含出口退税新户认定);


  4.税控收款机的抄报税;


  5.涉税咨询业务。


  (二)地税系统


  1.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各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


  2.二手房交易大厅暂停办理涉税业务。


  3.保险公司代征车船税业务正常办理。


  三、系统切换期间纳税人端涉税信息系统使用安排


  系统切换期间,除以下信息系统外,国税系统、地税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信息系统暂停使用:


  1.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3.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4.税控发票网上认证系统;


  5.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


  四、纳税人端涉税信息系统调整安排


  (一)纳税人端即将终止使用的涉税信息系统


  自2016年7月27日18点,以下涉税信息系统终止使用:


  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


  2.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平台;


  3.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国税单机版);


  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


  (二)纳税人端即将启用的涉税信息系统


  自2016年8月8日8点,启用以下涉税信息系统:


  1.启用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和黑龙江省电子申报系统,替代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平台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下载地址:www.hljetax.gov.cn。


  2.启用电子申报工具(适用金税三期),替代原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国税单机版),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互联网+税务”应用广场/电子申报工具,


  五、申报期限调整安排


  2016年8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16年8月23日。


  六、注意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省国税系统、地税系统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之前,请广大纳税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特别是发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车购税业务、“四证合一”登记信息采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二手房交易缴税、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及社保证明开具、私房出租缴税等事项。


  (二)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将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及国税、地税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请纳税人密切关注。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对非税务机关发布的涉税(费)信息,请纳税人切勿轻信,以免造成损失。


  (三)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发生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较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涉税(费)事宜办理时间。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系统切换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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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