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商发[2016]80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6-08-09
文号:黑工商发[2016]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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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45号)精神,切实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结合工商(市场监管)职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署,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统领,以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为保障,以新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多级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执法,提升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多发高发势头,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执法信息共享,畅通社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网络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构建打击网络领域侵权假冒工作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初步形成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有力、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市场监管技术手段更加先进,协作配合机制更加完善,网络交易秩序逐步规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突出监管重点


(一)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主要监管对象,以各平台促销活动为主要时间节点,以农资、旅游、绿色食品、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儿童用品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主要监管领域,落实责任,精准发力,加大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扩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范围,以销售服装网络销售经营主体为重点,试行网络销售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过省局官方网站发布抽查检验结果公告,查处网络销售经营主体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


(二)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重点,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加大对销售仿冒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互联网领域侵权仿冒知名商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严厉查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环境。


(三)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网络经营主体数据的统一归集。推行网络实名制,推广使用电子标签。实现侵权假冒行为网络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提高执法打击的精准度。


三、落实主体责任


(一)落实电子商务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制止以虚假交易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实施侵权假冒商品信息巡查清理及交易记录、日志留存,履行违法行为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推动电商主体诚信经营,通过集体约谈、上门走访、媒体宣传等形式,引导网络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诚信守法经营。督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平台的网店经营者进行实名制审查,核实名称(姓名)、住所(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等,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督促网站亮标或亮照、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网店亮标或亮照。对辖区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抽查,对虚构交易额及交易量、删除不利评价等刷信用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商品广告登记、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查验发布的商品广告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商品不得发布广告。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布商品广告应当自该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对广告样件、合同和证明文件保存两年。


(二)落实网络服务商主体责任。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通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需暂时屏蔽、停止接入服务或关闭网站的,辖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违法网站名单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行政处理文书等有效复印件上报省局,由省局提请省通信管理局进行核实后依法处理。


(三)落实上下游相关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配送、仓储、快递等企业,拒绝接收、储运、配送、寄递侵权假冒商品,并积极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提供支持。指导和督促网站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不得发布侵权假冒商品信息。


四、加强执法协作


(一)完善部门间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通信管理、食药、质监、银监、物流快递和新闻出版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各级政府层面的网络市场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二)健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区域协查机制,组织各地收集我省名优商品在省外被侵权仿冒的案件线索,积极协调相关省、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我省名优商品生产企业的保护力度。


(三)完善跨境执法交流协作机制。继续推动我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俄罗斯远东地区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对网上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跨境协作、联合查办工作机制。


五、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内容纳入《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并推动实施。以推动行政处罚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双公示”为抓手,充分利用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各部门侵权假冒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和共享,并与工商登记信息关联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信用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各部门上报的侵权假冒违法案件等信息推送“信用中国”网站。


(二)加强政企沟通与协作。加强与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投诉举报、违法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完善公示、约谈工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工商登记、网络监管为抓手,积极推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强化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落实,提高网络购物消费纠纷和解率,促进网络营销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借助各类媒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曝光侵权假冒行为,及时发布网络购物消费警示、震慑违法行为,增强消费者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的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5”电话和省局官方网站“消费者申诉举报平台”作用,鼓励和引导消费者、权利人积极举报投诉商品销售中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并依法定程序处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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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