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2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5-12
文号:国税函[1998]2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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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涉外税收工作,贯彻落实全国涉外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在1998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及重点

  (一)建筑安装业、餐饮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情况检查

  1.建筑安装业:企业跨区域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是否按法规在作业地缴纳了营业税;工程应税项目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境内外劳务划分是否正确,所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靠;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总承包人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是否按法规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自建工程是否按法规进行了申报纳税。

  2.餐饮娱乐业;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有收入不入帐的情况;是否有招待客户进餐及员工在企业直接用餐未计入收入而直接冲减费用的情况;混合销售及兼有多种经营收入是否按法规进行了划分和申报纳税,没有分别核算的,是否按从高税率进行了申报纳税;同一娱乐业提供多项娱乐服条适用不同税率;是否有合并按低税率申报纳税的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值税纳税增况检查

  1.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面清理近五年来企业超税负返还情况,重点检查上述企业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有虚增销售或人为减少进项抵扣的;是否有应向购货方取得而不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是否有购销双方有意不取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掠取非法利益的;是否有与销售走私货物或开具假发票的企业有购销关系的。

  2.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迟”税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法规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免、抵、退”税额;是否如实申报进项税额;是否将退税率与征税率之差拨计入成本进料加工企业模拟进项税额是否有“高进低出”的情况。

  (三)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检查

  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支付的应征须提税的所得项目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所得的范围归集、计算是否正确;对签订包税合同的,是否采取换其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如果未换算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对所含的税款不应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前扣除;已享受减免预提所得税的,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法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检查要求

  (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按照各自所管税种对上述企业实施检查。除老企业外,其他企业的检查期为1997年度,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涉及到以往年度账务的,应一并核实处理。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充分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专项检查可单独安排,也可结合日常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三)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管理措施和意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及检查附表于1998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1.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国税局)

  2.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地税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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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