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09-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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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在我省部分地区试运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试点有奖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形式


  个人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折叠、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为普通发票)经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验证通过即可参加。个人消费者用手机下载有奖发票管理系统APP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以下统称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后,扫描普通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票面五项信息(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日期、金额、校验码后6位)。采集的发票票面信息经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可开奖,中奖奖金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发放给中奖者。


  二、有奖发票范围


  (一)推行区域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都可试点有奖发票,各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发票数量和奖金总额,确定有奖发票的试点区域并对外发布。


  (二)适用行业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零售业(超级市场零售除外)、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教育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建筑装饰业、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房地产租赁经营服务业和汽车修理与维护业。


  (三)适用票种


  2020年3月30日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开奖。


  1.未通过验证的普通发票;


  2.红字普通发票;


  3.已开具红字发票所对应的原蓝字普通发票;


  4.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5.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6.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7.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8.自开票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普通发票;


  9.受票方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个人的普通发票;


  10.票面金额(含税)在50元以下的普通发票;


  11.不征税或免税业务普通发票(2020年12月31日前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教育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免税发票除外)。


  三、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分为两次开奖,第一次为即时开奖,第二次为定期开奖。


  (一)即时开奖


  个人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并通过系统验证后,即可参与即时开奖。奖金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五档。


  (二)定期开奖


  即时开奖过程中采集的普通发票通过二次校验后,都可参与定期开奖。定期开奖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开奖过程及中奖结果,聘请第三方公证机关进行现场监督。定期开奖由省、市和县级税务机关分别组织。


  1.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河北省区域范围内的定期开奖,根据拨付资金额度适时开奖,每年不超过4次,奖金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三档。


  2.市级或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定期开奖,每年不超过4次。根据本级财政资金的规模,确定定期开奖的奖项,原则上最高奖金不超过20万,最低奖金不低于5万。


  四、兑奖规则


  (一)即时开奖


  中奖奖金以微信红包、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微信红包应在24小时内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定期开奖


  定期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后,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官网、微信公众号或有奖发票管理系统查询定期开奖结果。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因玷污、损坏等原因票面信息不能正确识别的不予兑奖。


  2.中奖者兑奖时应提供身份证明、使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手机号码供税务机关核对。开具发票有个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需提供与票面信息一致的资料供核对,不一致的不予兑奖。


  3.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的,应提供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以上相关复印件或打印件由兑奖者签字确认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4.中奖奖金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中奖者。


  五、参与方式


  消费者可以从各安卓应用商城及苹果App Store下载“奖票宝”APP;也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中慧奖票宝”参与。


  六、其他事项


  (一)同一张普通发票在全省只能参加一次即时开奖。


  (二)定期开奖中奖信息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对中奖结果有异议的,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中奖信息为准。


  (三)税务机关只负责按照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中奖结果向符合兑奖规则的中奖者支付相应的奖金;中奖者与其他第三方就奖金归属产生争议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税务机关不负责认定奖金归属。


  (四)未按要求提供发票原件、手机号码、身份证明等信息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兑奖。冒用他人身份的,核实后取消兑奖资格。


  (五)消费者发现商家拒不开具发票或者有其他发票违法行为的,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七、实施时间


  有奖发票活动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本通告自2020年9月29日起实施。


  有奖发票技术支持热线400-0111206


  发票违法举报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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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