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会[2020]15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会计行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21
文号:冀财会[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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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9]5号)有关要求,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等四个片区,实施会计行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实施会计行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是指申请机构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或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二、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实施各片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告知承诺审批、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片区及所属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告知承诺审批,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告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会计行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具体告知书、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开。省财政厅在河北财政信息网上公布《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各片区及所属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在当地官方网站上公布《____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书》(附件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4)。


  (二)承诺。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加盖机构公章并签名的书面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公开。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申请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四)受理、决定。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自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执业许可证书。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证后核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要规范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获取本级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准予执业许可信息,按照管理权限,自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证书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虚假承诺的或申请机构不持续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实施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向社会公布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状况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片区及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共享,深入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推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加大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策解读和媒体宣传,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改革的核心内容,让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切实感受到“证照分离”、优化营商环境带来的便利。


  (三)加强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各片区及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和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


  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


  2.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3.____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书


  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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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