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社[2020]9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批复2020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19
文号:冀财社[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76

省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省本级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已经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省本级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批复你单位,请按照预算法要求,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进行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2020年,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规模12192572万元。其中:上年结余3826132万元,本年收入8366440万元;本年支出8721663万元,年末滚存结余3470909万元;预算收支平衡(收支总规模=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滚存结余)。


  具体收支情况详见附表。


  二、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完成各项收入预算任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积极做好各项基金收入核定征缴工作,严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我省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稽核力度,做到依法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及时缴存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全面完成收入预算任务。


  三、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要合理安排基金支出,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四、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风险防控工作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冀财库[2014]38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执行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及时反映省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切实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要认真分析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密切关注基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预警工作,确保预算执行的均衡、平稳和安全。


  五、切实加强预算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和因重大政策因素变动等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切实加强预算监督管理,不得擅自减免保费收入,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支付范围。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基础信息资料档案,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及时按规定征缴预算收入,检查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


  附件:2020年河北省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9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