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扩大推行有奖发票范围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9-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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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规范经营者发票开具,报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决定扩大有奖发票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形式


  “有奖发票”主要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实施,消费者用手机下载“奖票宝APP”,扫描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二维码即可参与摇奖。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可以鉴别发票真伪,验证通过后就可参加发票抽奖,中奖奖金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等形式发放给中奖者。


  鼓励商家申请办理聚合支付“二维码”,消费者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此“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开票和摇奖全过程。


  二、有奖发票范围


  (一)适用行业


  个人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折叠、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奖票宝APP”验证即可参加,不包括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成品油零售,收费公路及自来水、电力、燃气、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开具的发票。


  (二)适用票种


  2019年10月1日(含)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开奖。


  1、未通过验证的发票;


  2、红字(负数)发票;


  3、已开具红字发票所对应的原发票;


  4、开奖时已作废的发票;


  5、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6、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7、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


  8、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发票;


  9、受票方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个人的发票;


  10、票面总金额(含税)50元以下的发票;


  11、不征税或免税业务发票。


  三、奖项设置


  个人消费者在石家庄市范围内(包括县市区)消费金额50元(含)以上,从开具发票之日起180日(含)内都可以参与有奖发票。有奖发票分为两次开奖,第一次为即时开奖,第二次为定期开奖。


  即时开奖。个人消费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折叠、卷式和电子),用“奖票宝APP”采集并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真伪查验后,即可参与即时开奖。奖金分为五个档次,100元、50元、10元、5元、2元。


  定期开奖。定期开奖采用现场摇奖方式,每季度组织一次。即时开奖采集的发票通过二次校验后,都可以参与定期开奖。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开奖过程及结果,聘请第三方公证机关进行现场监督。定期开奖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奖金分别5万、3万、1万。


  四、兑奖规则


  (一)即时开奖


  中奖奖金即时给付中奖者“奖票宝APP”的钱包中,可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转账提现。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兑奖,使用微信红包提现的应在24小时内领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定期开奖


  定期开奖现场摇奖后,中奖结果当场对外公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因玷污、损坏等原因票面信息不能正确识别的不予兑奖。


  2、中奖者兑奖时应提供身份证明、使用“奖票宝APP”的手机号码供税务机关核对。开具发票有个人姓名、手机、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需提供与票面信息一致的资料供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兑奖。


  3、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的,应提供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以上相关复印件或打印件由兑奖者签字确认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4、领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5、同一张发票只能参加一次即时开奖和定期开奖。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原《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的公告》(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停止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商家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推荐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技术服务单位免费为申请的商家办理聚合支付“二维码”,消费者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此“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开票和摇奖全过程。


  (三)“奖票宝APP”可从石家庄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各大安卓应用商城及苹果App Store下载。


  (四)中奖信息在“奖票宝APP”、石家庄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公布。对中奖结果有异议的,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中奖信息为准。


  (五)税务机关只负责按照“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中奖结果支付相应的奖金,不负责认定中奖者的奖金归属。


  (六)未按要求提供发票原件、手机号码、身份信息等信息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不能兑奖。冒用他人身份的,核实后取消兑奖资格。


  (七)消费者发现商家拒不开具发票、或者有发票违法行为的,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八)“互联网+有奖发票”活动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有奖发票技术支持热线  400-0111206


  发票违法举报电话  12366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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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