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启用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4-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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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申报流程,方便河北省消费税纳税人快捷办税,我局在电子税务局启用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税务局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以增值税发票信息为核心,提取并计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成品油发票数据,自动生成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实现除需要纳税人自行手工填写数据外的快捷申报。


  纳税人需核实确认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自动生成的数据。经核实,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数据。


  二、对于需要纳税人自行手工填写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栏次,由纳税人依据实际情况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及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自主填写。


  三、对于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税务局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前,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四、启用电子税务局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是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一项措施,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部署,优化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流程,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了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特公告启用。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了如实办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是便捷纳税人申报消费税的一项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施行该项措施,不改变纳税人真实、可靠、完整纳税申报的法律义务和由于错误申报产生的法律责任。


  2.明确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次数据产生的途径。目前,以下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栏次,由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减(免)数量”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第一部分“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中的“本期外购入库数量”栏、第二部分“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和变性燃料乙醇领用存”中的“本期入库数量”栏;《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对应的“本期销售数量”栏、“本期应纳税额”栏、“合计”栏。除上述栏次外,纳税申报表和附列资料的其他栏次由纳税人手工填写,或手工填报二级附表有关栏次数据后,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与之相关的一级附表栏次数据。


  3.明确了申报减免消费税应履行的程序。电子税务局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增加了《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信息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税收减免备案”信息的校验关系。若电子税务局提示比对异常,纳税人无法提交申报信息。


  4.明确了该功能启用施行日期。电子税务局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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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