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字[2019]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减税降费部署专项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10
文号:冀政字[2019]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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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全面落实中央减税降费部署专项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0日


关于全面落实中央减税降费部署专项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制定本计划。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必需之策,是进一步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根本需要,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部署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地抓紧抓好。要算好政治账、全局账、长远账,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加强政策统筹研究和设计,坚持普惠性和结构性相结合,切实体现减税降费力度,实质性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轻装上阵谋发展,让群众真金白银得实惠,提振各方面信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实行清单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为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对减税降费工作实行政策清单动态管理,对清单中的每项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对标对表,逐项盯准,研判政策预期,制定落实措施,跟踪跟进问效。


  (一)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大幅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将95%以上的纳税企业纳入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减负松绑。(牵头部门:省税务局,配合部门:各有关成员单位)


  (二)认真落实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关注国家政策动态,推进增值税税制改革,下调增值税税率,适当降低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税负,为企业转型升级集聚新动能,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部门:各有关成员单位)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部门:各有关成员单位)


  (四)认真落实社保费降费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变化、征收效率提高等因素,落实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五)继续清理政府基金和收费。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于2019年6月底前调整修订相关基金和收费目录清单,巩固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成果,认真落实国家在政府性基金方面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各有关成员单位)


  (六)继续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收费。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动现行的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升。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合理调整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各有关成员单位)


  (七)继续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财税部门要将近年来出台且依然有效的税收政策,一并纳入清单和台账管理,特别是重大管用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三农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用好用足国家扶持创业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设计及技术转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教育医疗、惠及民生及全行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新旧政策同时加力。(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部门:各有关成员单位)


  三、切实加强组织,确保政策迅速有效落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快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联动,确保减税降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有效实施。成立省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小组,由省长担任组长,常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财政厅厅长、省税务局局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省审计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小组下设综合推进组、减税专项组、降费专项组。综合推进组由省财政厅牵头,统筹推进和协调减税降费政策的部署和实施;减税专项组由省税务局牵头,降费专项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分别负责落实减税、降费专项工作,承担工作小组研究议定事项。省有关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相关工作。市、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减税降费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及时研究落实。对中央已明确的减税降费政策,要宜早不宜迟,抓紧在我省各级全面落实执行。对中央即将明确的政策,提前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贯彻落实。对需要地方研究确定的政策事项,抓紧摸清情况、确定方案、尽快出台落实。


  (三)公开政策清单。各级财税部门将201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目录清单,及时对外公布,动态调整更新,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相关部门对现行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摸清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及时动态调整收费目录清单,凡是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真正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


  (四)广泛宣传培训。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各地实际,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确保企业知晓熟悉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详细讲解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帮助企业规范管理,改进财务和进销存业务,适应政策要求,让企业掌握政策更精准、享受优惠更彻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减税降费的重大舆情,要密切关注、快速反应、及时妥善处置,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强化工作督查。各级各部门要统筹整合、协调联动,开展督查工作,不给企业增添负担。各级纪检监察和督查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督导,及时解决政策落地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坚决打通“中梗阻”“最后一公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六)全面考核评估。省减税降费工作小组对减税降费落实情况实施考核评估,制定综合考核评估办法,对相关部门和各市、县政策落地情况、减税降费效果、突发问题处理结果等进行考核评价。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财经形势分析,密切关注本地财政运行,提高收入质量,优化支出结构,强化基层运行监控,发挥好地方政府债券效益,做好财政收支平衡,妥善应对收支矛盾,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平稳落地。


  附件:河北省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许勤 省长


  常务副组长:袁桐利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王素文 省政府副秘书长


  高云霄 省财政厅厅长


  卢自强 省税务局局长


  党晓龙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杨晓和 省审计厅厅长


  成员:姚绍学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文涛 省税务局副局长


  张平军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段宁 省审计厅总审计师


  李青海 省社会保障局局长


  桑卫京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建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巡视员


  白刚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陈建民 省民政厅副厅长


  陈佩鸿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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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