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职责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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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调整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三税务分局”)的征管职责,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第三税务分局征管职责


  2019年1月1日起,第三税务分局增加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及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河北省人事考试局等379个单位(附件1)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责;增加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航道处等15个驻省外单位(附件2)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职责;增加河北省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费源调查、业务指导、数据汇总、数据分析,以及与河北省社会保障局的对账职责。


  第三税务分局原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152个缴费单位(附件3),按照“税费统管、属地管理”原则,划归属地税务机关管理。


  二、相关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事项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纳税缴费单位(共278个,附件4)


  因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费需分别办理网签三方协议,相关纳税人、缴费人应按照第三税务分局通知,携带全部所需资料到第三税务分局办理相关事宜。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和驻省外的纳税缴费单位(共116个,附件5)


  相关纳税人、缴费人应按照第三税务分局通知,携带全部所需资料到第三税务分局现场办理税务登记等事宜。


  (三)划归属地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缴费单位(共152个,附件3)


  相关纳税人、缴费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费事宜。


  三、税务机关联系地址及电话


  河北省税务局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


  联系电话:0311-88626790


  第三税务分局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2号


  联系电话:0311-88626485


  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登录河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e-n-tax.gov.cn、拨打12366热线或使用手机APP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查询获取其他税务机关地址及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


  1.第三税务分局管理的省内纳税缴费单位名单


  2.第三税务分局管理的驻省外缴费单位名单


  3.划归属地税务机关的纳税缴费单位名单


  4.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纳税缴费单位


  5.未办理税务登记和驻省外的纳税缴费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职责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职责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按照“不多跑、跑一次、一次清”原则,不让纳税缴费人“跑多次、多头跑”,河北省税务局对照河北省社会保障局提供的1936个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名单,进行了逐户甄别,确定了其中394个单位划归第三税务分局管理,其他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划归属地税务机关管理。为了确保2019年1月1日起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公告》明确第三税务分局负责394个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二是《公告》明确现由第三税务分局管理的152个缴费单位划归属地税务机关管理;三是《公告》明确有关纳税人、缴费人需要办理的税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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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