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工商办字[2018]166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02
文号:冀工商办字[2018]1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0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省局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省局定于11-12月组织一次全省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抽查对象及比例


  (一)随机抽查对象


  全省“已成立”状态的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


  (二)随机抽查比例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按1%的比例抽取。


  省局结合信用监管要求,在此次抽查中,将全省因未报送年报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已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但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纳入定向抽查对象抽取范围。


  二、抽查时间


  2018年11月5日至12月25日。


  三、联合抽查内容


  依照《河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规定抽查检查事项,按照《河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规定的法律依据、规范程序和检查方法,对被抽查对象实施“全覆盖”检查。


  四、联合抽查组织实施


  各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成立本级“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企管、执法、市场、消保、商标、广告、信息中心、经检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组员,负责本地“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的整体部署、方案制定、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一)抽查任务分工


  1.省局负责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并根据登记机关分派至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2.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信用)监管机构负责牵头统筹协调此次定向联合抽查工作,制定定向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按时上报总结、报表;其他业务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涉及本业务条线的随机抽查工作。


  3.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对随机抽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抽查工作按期完成。


  (二)抽查方式及流程


  1.省局通过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双随机”抽查模块,将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分派至有管辖权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2.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同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开展随机抽查。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对本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也可委托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3.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河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规定的检查事项,对检查对象所涉及到的事项实施全覆盖检查。实施检查前,相关业务和职能机构应依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所涉及的经营范围等,初步确定对各抽查对象所涉及的检查事项及内容。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及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


  (三)公示抽查结果


  1,抽查结果公示路径。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抽查结果公示时限。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司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四)抽查结果后续处理


  1.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属于依法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2.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各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抽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企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请各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此次“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上报省局企管处。


  联系人:李岩、董智斌


  联系电话:0311-88636559、88636572(传真)


  电子邮件:hebgsjqgc 163.com


  附件:


  1.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情况统计表


  2.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统计表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