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8]15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冀政办字[2018]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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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63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降低税费负担


(一)全面执行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严格落实国家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支持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和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执行国家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减免环境保护税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


(二)落实涉企收费减免政策。动态修订调整我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时发布省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降低25%。扎实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工作,2018年移动流量资费水平同比下降30%以上;对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同比下降10%-15%。(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


(三)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在全省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规范年活动,重点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专项检查、交通环保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巩固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政策,确保其他收费项目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


二、不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加强对制造业的金融支持。围绕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冀政发[2018]4号)和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系列三年行动计划,引导银行业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对大数据与物联网等先进领域和滚动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中长期贷款精准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普惠信贷计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推行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融资成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企业(农户)经认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的标准给予直接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创新发展科技金融。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保证保险等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广和完善银税合作。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支持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探索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四)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监管力度,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服务收费问题。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缩减企业融资链条。组织开展对金融机构收费和执行贷款利率情况排查,清理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压缩企业证照办理时间。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办事流程改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将企业开办办理环节压减为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2018年底前实现全省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实行企业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网上全流程办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事项“一次不用跑”或“最多跑一次”。实行建设项目环评网上审批,缩短环评审批时限,全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缩短至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结果全部公开。构建京津冀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区域合作机制,开展三地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简化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目录,省级发证工业产品目录中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的事项,2018年底实现全流程委托下放。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到2018年底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积极推广企业税务发票“线上申请、快递送达”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石家庄海关、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邮政局)


(四)严禁环保“一刀切”。对涉及民生的企业优先保障,对钢铁、焦化、电力三个行业中超低排放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环保“领跑者”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环保达标、手续完备、产品市场好的企业不予停产。(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有效降低用人用能成本


(一)降低人工成本。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将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执行我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政策。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不超过2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二)降低用能成本。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和范围,2018年对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符合条件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推行全电量交易。严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政策。加强管道燃气输配价格监管,从严核定天然气管输和配气价格,抑制层层加价,减轻企业用气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加快降低物流成本


(一)规范公路、港口和车辆检审收费。规范公路治超执法,公示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及标准,严禁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超载货车。2018年底前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物流业发展。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物流企业,首期缴纳50%后,在依法约定前提下,其余可在一年内分期缴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六、打造新业态降低成本


(一)建设现代供应链体系。推进制造业供应链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建设公共研发、检测和信息服务平台,引导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加快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在制造业供应链的应用,支持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生产企业,优化供应链业务流程,构建供应链一体化运作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新模式应用。积极推进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伸、综合集成等新模式应用,加快推进万家企业上云,降低企业销售、生产、服务、运营、信息化和管理成本。积极培育100个“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三)加快推进企业联合研发。加强产学研对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按75%加计扣除,并将其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各市、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的指导和服务,各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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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