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实施十项便民措施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8-08-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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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双创双服”活动,切实优化全省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释放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红利,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制定十项便民措施,现予通告。


  一、进一步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税时间


  把新办纳税人网上办税的“套餐式”业务事项由10个增加到17个,需要填写的表单改由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网上确认。2018年8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2个工作日;2018年底前对新办纳税人经营者涉税信用良好的首次申领发票时限再压缩50%,即1个工作日办结。


  二、完善优化网上办税功能


  在目前网上办税系统实现登记、申报、发票等150余项功能基础上,2018年底前进一步优化网上办税系统,增加网上办理业务种类,实现办理税费界面友好、功能齐全、操作简便的“网上一窗式”业务办理模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理税费体验。


  三、方便自助办税(费)和就近办税(费)


  在办税服务厅增配自助办税(费)设备,实现自助设备全覆盖。逐步在银行网点、商业密集区等场所增设自助办税(费)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增加24小时自助办税(费)服务场所,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自助办理税费事项。积极扩大“同城通办”“省内通办”事项范围,实现办税缴费就近办理。


  四、实行税费事项“一厅通办”


  全省所有综合办税服务厅实行“一厅通办”、主要税费事项实行“一窗通办”。即纳税人、缴费人进一个厅可以办理所有税费事项,在一个窗口可以办理主要税费事项。


  五、实现纳税服务热线“一人通答”


  整合原国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18年9月1日起实现“一人通答”所有税费业务咨询。2018年底前开通“12366微信咨询平台”,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自助式咨询服务。


  六、为出口企业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


  将出口退(免)税手续办理时限再压缩20%,即将一、二、三类出口企业退(免)税手续办理时限由现在的5、10、15个工作日分别压缩至4、8、12个工作日。扩大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实现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进一步拓展“互联网+便捷退税”服务平台预警评估、征退税衔接、涉税提醒等服务功能。


  七、服务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监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向增值税小微企业和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发生研究开发费用企业等纳税人提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示提醒服务。进一步落实“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方式,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八、拓展网签三方协议银行范围


  在目前已实现与30家银行网签委托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扩展至在省内经营的全部银行,实现税企银网上签订三方协议。


  九、进一步提升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服务水平


  加强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税收政策执行的一致性。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后,可用在外省设立的银行账户在网上缴纳税款,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便利。


  十、对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网上代开电子发票


  2018年10月起,在全省推广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网上代开电子发票,实现纳税人通过手机APP实名注册并网上代开电子发票,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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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