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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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给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对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的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了整合。自2018年6月15日起,正式启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以下称“网上税务局”)。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可登录网上税务局查询、办理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税务局的主要功能


  网上税务局在PC端、移动端和自助终端三个渠道同步推行。主要功能包括在线办税、互动交流和信息查询。


  (一)在线办税功能


  网上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智能化的办税服务。具体包括:


  1.登记备案类事项。包括登记信息补录、变更登记、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等事项。


  2.发票管理类事项。包括发票领用、发票验旧、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等事项。


  3.申报缴税类事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烟叶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以及申报更正、申报作废、完税证明开具、第三方在线缴税、财税库银在线扣款等。


  4.优惠认定类事项。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增值税税收减免备案、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等。


  5.其他功能。包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预约办税等。


  (二)互动交流功能


  纳税人可以预约办理涉税事项,接收涉税风险提醒,了解税务机关通知公告,参与税务机关发起的在线调查,咨询涉税问题,提交合理化建议。具体包括:


  1.提示提醒类事项,包括涉税风险提醒、网上办税事项完成提醒、实体办税厅办税提醒等。


  2.交流互动类事项,包括业务咨询、投诉举报和在线交流等。


  3.税法宣传类事项,包括通知公示、办税地图、热点服务、下载服务、办税流程、纳税人维权和风险防范、政策法规库等。


  4.纳税人学堂,包括专题政策解读、课程安排、课件下载和最新政策发布等。


  (三)信息查询功能


  网上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实用的查询操作界面、简洁明了的提示信息。具体包括:


  1.公众事项查询,包括A类信用等级查询、发票查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询等。


  2.纳税人自己的税务档案查询。


  二、网上税务局的使用流程和要求


  (一)PC端办税


  1.PC端办税业务流程


  (1)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


  (2)在“网上税务局”栏点击进入网上税务局登录页面。


  (3)社会公众进入网上税务局后无需登录即可在首页“公共服务”区浏览纳税人学堂、办税指南、办税地图等内容,查询A类纳税人信用等级、发票查验、一般纳税人资格等事项,查阅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和观看视频培训课件,下载相关软件,并可进行留言咨询、投诉举报等交流互动。


  (4)网上税务局采用实名方式登录。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云办税厅”用户无需再实名注册,使用原有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即可登录网上税务局;其他用户需首先在“网上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和实名认证才能进行网上办税,其中实名认证可在网上税务局进行线上办理,也可以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线下办理。


  (5)实名登录后,根据办理的涉税事项类型选择办税模式,分为“个人办税”和“企业办税”两种。“个人办税”用于自然人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社保费申报缴纳、完税凭证查询等事项;“企业办税”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缴款、发票、优惠、备案等业务的办理。“个人办税”和“企业办税”两种模式的功能清单见附件1。


  2.PC端办税环境要求


  使用计算机登录网上税务局进行涉税事项办理时,要求操作系统在windows7及以上;浏览器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9.0及以上浏览器。


  (二)手机移动端办税


  1.移动端办税业务流程


  (1)已下载安装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智慧云厅”的纳税人,自网上税务局正式启用之日起,纳税人登录“智慧云厅”可自动升级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无需重新下载。


  (2)未下载安装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智慧云厅”的纳税人,需首先下载安装“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APP。自网上税务局正式启用之日起,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下载:


  方式1:计算机登录网上税务局,扫描首页上的二维码进行下载、安装。


  方式2:关注河北省税务局官方微信,进行手机APP下载安装。


  (3)打开“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应用程序,实名登录网上税务局。登录方式与PC端办税一致。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的功能清单见附件2。


  2.移动端办税环境要求


  操作系统在安卓5.0及以上的手机或IOS8及以上的苹果手机均可正常使用。


  (三)自助终端办税


  纳税人通过各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终端设备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功能,按照自助终端操作提示进行登录和业务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涉税申请纸质资料的保管


  纳税人在网上税务局提交涉税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交电子申请表和附报资料影像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不必报送纸质资料。网上业务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应将涉税申请的纸质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二)网上税务局的服务支持


  纳税人可以在网上税务局查阅操作手册和观看视频培训课件,了解网上税务局的操作和使用方法,也可以在各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取阅网上税务局宣传资料。此外,网上税务局也提供了细致的操作指引和帮助信息。纳税人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办税服务人员,也可拨打支持电话寻求帮助和支持,业务支持电话:0311-12366;技术支持电话:0311-88628084,0311-86112366。


  (三)原有系统的处理


  自2018年6月15日起,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网页版网上办税入口将关闭,不再使用;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移动端APP“智慧云厅”升级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用于纳税人使用手机进行涉税事项的办理,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手机移动端办税系统将不再使用。


  (四)纳税人异常情况处理


  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基础信息不完整或存在不符的情况,将导致无法正常登录网上税务局或者办理涉税事项,请按照提示到税务机关核实变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网上税务局PC端功能清单


  2.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功能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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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