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高管字[2018]2号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石家庄高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16
文号:石高管字[2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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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园区管理处,区直机关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石家庄高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已经2018年1月3日工委管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1月16日



石家庄高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


  为增强石家庄高新区主导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速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步伐,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一、总则


  1.本政策适用范围。从事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石家庄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2.对在我区新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科技部门认定为准),给予连续三年的研发或生产经营资金支持(支持额度由经济发展局商财政局确定)。


  三、支持企业扩大发展规模


  3.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以上属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工业园运营机构推荐的,每推荐1家,奖励运营机构1万元。


  4.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及个体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支持企业培育新动能


  5.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从事研发、生产和公共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实施研发、高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一般按照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全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可以加大支持力度。


  6.区内规上企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造,对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设备投资60%以上),按照实际投资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区内企业协作


  7.对区内企业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企业产品,金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8.对企业进行的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被非关联并购后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瞪羚企业发展


  9.对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补贴金额为企业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25%,每家企业的贴息额最高100万元。


  八、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


  10.对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且估值3亿美元、5亿美元、8亿美元和1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获得投资总额的10%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元奖励。


  九、附则


  11.本政策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12.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政策与石家庄高新区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订。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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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