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人社规[2018]10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26
文号:冀人社规[2018]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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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和《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218号),推动企业年金发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36号令的规定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符合36号令第二条规定的依法参加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欠费,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企业年金方案范本。要统一使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附表1)。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终止、变更及中止。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中在省本级参保的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它情况按36号令第九条规定执行。建立年金的企业,在其条件发生变化时,出现的方案变更、终止、中止缴费或恢复缴费及补费的,应向备案地报告。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规定执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当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前提下缴纳企业年金,中止缴费、恢复缴费及补费的,应填写《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企业补缴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见附表2)。


  (四)企业缴费部分可对部分人员实行倾斜。对享受劳动模范待遇、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高技能等特殊人员,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可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五)企业年金的衔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自方案备案当月起缴费。新建立或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企业及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企业和个人缴费可向前追溯到2005年1月(我省实行企业年金的起始时间),2005年之后成立的企业,不早于企业参保缴费的时间。2018年1月前的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执行,2018年2月之后的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执行。


  (六)企业年金权益归属。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取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年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三、建立企业年金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年金有关情况填写《企业年金情况确认表》、《企业年金资产变动情况表》(附件3),连同《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人社厅发[2014]60号文件附件5),并报备案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门。《企业年金情况确认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凭证,应当留存备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掌握本级和所属县、区的企业年金备案情况和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情况,于次年4月底前将辖区内备案企业上报的《企业年金资产变动情况表》汇总后一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全省上报情况,建立全省企业年金


  数据统计管理企业名录库,定期向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并由企业对其职工进行信息公开。


  四、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社、财政、国税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企业年金工作。人社部门要牵头本地区的推进计划,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主原则下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企业年金发展。税务部门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落实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搞好协调配合,遇有问题共同研究,步调一致开展工作,推动全省企业年金工作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原有政策规定与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18年版)


  2.《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企业补缴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


  3.《企业年金情况确认表》、《企业年金资产变动情况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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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