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8]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全面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8-01-18
文号:冀政办字[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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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全面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改革。衔接落实好国家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大力开展全省压减许可证专项行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整合管理目的相同或相似的不同部门的许可事项,再压减50%的工业产品行政许可证。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协同监管。大力实施投资审批效能提升工程,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模式。


  (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深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改革,进一步减少证照种类,精简证照办理环节和内容,完善网上登记系统,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取消的许可类证坚决取消,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


  (四)完善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固定资产投资核准目录清单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清单、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附加条件,不得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


  (五)转变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所有具有监管和执法事项的部门纳入实施范围,并覆盖到全部监督检查事项。大力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研究制定既具弹性又合规范的具体管理措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与企业经营、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服务事项平台网上办理,建成全省一体化的网上政府服务平台。通过推进部门公共信息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数据烟囱”,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透明的政策和信息服务。


  (七)全面清理核查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要求,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核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主动改进工作,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项目报建审批调度机制,不断提高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水平。


  二、全力破解民间投资项目瓶颈制约


  (八)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将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纳入贷款抵押范围。进一步推广债权人委员会模式,扩大长期贷款授信规模,切实减少抽贷、断贷。加大上市培育力度,完善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后续融资提供配套支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银政、银企定期磋商对接机制,建立完善民营企业融资信息共享和对接平台,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的合作,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九)强化土地要素供给。大力支持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引导农民、农村集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参与土地整治。完善占优补优政策,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市域内可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的耕地质量予以补足,提高对民营企业土地供给能力。加强占补平衡管理,建立完善占补平衡省级统筹调剂机制,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急需建设项目,市级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从省级补充耕地调剂指标库中统筹调剂配置。


  (十)搞好各类规划衔接。深入推进“多规合一”,依法科学编制各类规划,统筹衔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实现开发边界、生态保护和基本农田红线、建设用地布局、开发强度协调一致,给予市场主体更加明确的政策指导。市、县政府要发挥在项目选址中的主导作用,指导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区域选址。建立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等部门会商机制,针对投资项目在办理前期手续时出现的“不合规”等问题,共同研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促进项目尽早落地。


  (十一)优化环保服务管理。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对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处于开工建设期的重点项目、无污染或污染排放达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严格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或特排限值的环保“领跑者”企业四类符合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期间,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不列入停(建)限产清单。


  三、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十二)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执行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和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的收费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清理规范涉及审批的各类证书、评估、审图、代理、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取消不合理中介服务,降低收费标准。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


  (十三)降低用能用地物流融资成本。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除房地产用地外,符合国家要求的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鼓励各类开发区(园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积极引导无特殊工艺要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孵化器房的方式进行生产研发。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


  四、大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


  (十四)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完善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吸引更多科技成果转化到民营企业。实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计划,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大型科研仪器向民营企业开放。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助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内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进行绩效评价,择优给予奖励支持;对成效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鼓励设立科学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发挥好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多方募集社会资本,重点对我省初创期、种子期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投资。逐年提高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引导各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保证保险补偿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


  (十五)引导民间资本培育发展新产业。发挥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业技改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等政府性基金作用,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加大对特色农业产业(产品)保险的政策支持,将设施农业的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扩大至全省,鼓励和引导市、县为农业企业提供保证信用保险补贴,对市、县上年度财政实际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补。制定工业设计领域专门政策规划,开展制造环节整体设计和工业产品设计,提高民营企业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相互合作,或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合作,通过组建投标联合体、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等方式参与投资规模大、合作期限长、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充分发挥不同企业比较优势。鼓励民营企业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对适宜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鼓励多采用转让项目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转让难度,提高盘活效率。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机制,科学设定运营服务绩效标准,有效设置排他性条款,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PPP项目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完善PPP项目库,适时选择回报机制明确、运营收益潜力大、前期工作成熟的PPP项目,向民营企业推介。


  五、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十七)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经济,切实履行好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推动,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积极作为、主动靠前服务,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让民营企业充分体会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设立民营经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意见,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产权有效激励,激发企业家精神。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专业化、精准化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政务、市场、法治等方面进一步改善我省营商投资环境。


  (十八)着力稳定市场预期。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关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明确政策导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正确引导投资预期。围绕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政策取向,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主动解疑释惑,帮助民营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意图。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工作。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


  (十九)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建立政府失信记录,强化政府履约践诺责任。要依法依规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并严格兑现,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开展政府失信专项治理,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二十)狠抓政策落地见效。全面梳理国家和我省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组织开展“鼓励民间投资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全面梳理分析评价国家和我省促进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政策落地见效。鼓励各市、县进一步细化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努力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各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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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