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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向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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