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高[2018]1号 河北省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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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特制定《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认定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


  2.协调、解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重要问题;


  3.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


  4.复核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格。


  省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新处),负责组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联合评审,处理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等。


  第四条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河北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河北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七条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登陆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佐证材料。


  1.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提纲如下: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4)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情况


  (6)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2.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


  5.企业花名册及前5位高管简历;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流程如下。


  (一)注册登记。申报企业登录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填报申请材料。企业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将打印的申请表及各项佐证材料按要求报所在市(国家级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由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行文推荐到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聘请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中按照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 0%,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四)公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五)颁发证书。通过科技部备案的,由省认定工作小组公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并颁发“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九条原则上每年5月份之前开展一批认定评审,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上年度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自证书颁发上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需持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公布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第十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后,可在资格到期所在年度提请复审。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企业进行复审。复审与认定流程相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初次认定进行公示和备案,换发“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企业在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等重大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曰起1 5日内向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说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对企业变更的事项或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曰起有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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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