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11-18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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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精神,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部分办税事项实行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共4大类11个事项:


  (一)税务登记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税务认定类2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优惠办理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包括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四)宣传咨询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


  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省内通办范围。


  二、省内通办的方式主要有网上办理和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云办税厅网上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涉税信息咨询业务。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的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提交相关涉税资料,在窗口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纳税人通过云办税厅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应纸质资料进行扫描或拍照,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上传,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向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由受理的办税服务厅进行案头审核。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办类办税事项应即时办结,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国税机关的业务专用章(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内通办办税服务厅名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8日



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纳税人办税便利化改革,我局将部分办税事项开通省内通办,以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列举了省内通办事项的业务范围,明确了省内通办事项的办理方式和办理流程。


  (一)省内通办事项业务范围


  1.税务登记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税务认定类2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优惠办理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包括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4.宣传咨询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省内通办范围。


  (二)省内通办事项的办理方式和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云办税厅网上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涉税信息咨询业务。纳税人通过云办税厅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应纸质资料进行扫描或拍照,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上传,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公告所列的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提交相关涉税资料,在窗口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由受理的办税服务厅进行案头审核。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纳税人存在欠税、逾期未申报、违章行为未处理、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情形的,回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机关处理完上述问题后,即可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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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