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法修订立法征集社会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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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修订已经列入财政部2020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财政部正在组织开展相关立法研究,为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提升法制建设水平,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请我省会计界同仁根据会计法修订调研提纲有关内容,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修法建议和理由。


  有关修法建议和理由请于6月20日前发至电子邮箱2320397166@qq.com并标注本人联系信息。


  附件:会计法修订调研提纲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日


会计法修订调研提纲


  1.财务管理是财政传统的职责,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是否应当纳入会计法予以规范?如何作出规定。


  2.依据现行会计法的规定,除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报表、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外,实践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类型还有哪些?如何更准确地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定义和范围作规定?


  3.内部控制建设对于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会计法是否应当对内部控制作规定?会计内部监督与单位内部控制是什么关系?实践中,单位内部控制由哪个部门负责?会计机构和人员发挥哪些作用?如何兼顾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


  4.政府会计监督工作中,财政部门监管会计工作遇到了哪些问题亟需解决与规范?与海关、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如何开展分工协作监管?会计法应当如何规范?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会计监督中的主要职能有哪些,应当如何完善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5.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范围有哪些新的变化?如何准确规范?会计核算的规定如何兼顾政府会计主体、企业、非营利组织等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


  6.实践中会计信息化对传统会计核算管理带来了哪些问题,亟需规范?如果对电子信息生成全过程予以规范,应当规范哪些内容,以保证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完整?


  7.实践中,存在部门内部核算中心对所属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管理,也有企业采用集团信息化管理方式,还有“村财乡管”“乡财县管”等情形,单位组织会计工作的形式还有哪些情形?会计法应当如何作规范?


  8.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是否有必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9.总会计师制度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规范总会计师设置的范围?单位负责人在任用会计人员方面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法律是否有必要予以规定?


  10.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范围如何确定?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会计法应当如何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职?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组织应当发挥哪些作用?


  11.实践中,有哪些新出现的会计违法情形需要予以规范?请提供典型案例。


  12.会计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与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法律应当如何规定?


  13.关于会计法修订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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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