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明电[2020]1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吉政办明电[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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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企业纾解困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企业,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一)对中、小、微型企业免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对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不享受减免政策,单位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代扣代缴。


  (二)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类型划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采取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确定,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二、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对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大型企业在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或期满后,中、小、微型企业在免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可由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社会保险应急经办管理服务模式


  全面实行社会保险业务“不见面”经办管理服务,采取线上办、延缓办、预约办等方式,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一)各级社保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规定,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企业类型划分名录,结合企业参保情况实际,认定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范围,经省社保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各级社保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企业类型范围,依据减免期间企业申报缴费情况,分户核定减免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对2月份社会保险费已缴纳的企业,依据企业意见,减免的单位缴费由社保部门退回或用于抵顶以后缴费。


  (二)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严重困难企业,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等相关材料,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由所在地社保部门审核,省社保局复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经批准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与所在地社保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后,按批准期限实施缓缴。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不办理审核手续,由各级社保部门初审待遇申领,实施按月预发,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审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算。对预发的基本养老金实行多退少补。


  四、统筹做好相关社会保险支持政策衔接落实


  (一)各地要按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持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全面实施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与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形成叠加效应。


  (二)各地要全力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降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门槛,优先安排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最大限度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降低企业人工成本、稳定职工队伍的作用,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三)各地要确保参加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专项政策及时便捷落实到位,确保一线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无后顾之忧。


  五、全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针对社会保险费“减、免、缓、返、降”政策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带来的影响,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筹集和调度,努力提升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一)各级社保部门要根据当地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情况,合理预测基金收支,及时提出调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省社保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按程序报批。


  (二)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大基金征收、资金筹集和库款调度力度,落实责任分担机制,全力防范基金支付风险,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做好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和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工作,确保缓缴社会保险费当年征收到位,加大政策支持宣传力度,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持续参保缴费。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月调度工作机制,由省社保局按月调度各地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资金筹集及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按月制定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各地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0]2号)要求,加快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提升全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整体支撑能力提供制度保障。


  六、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和社保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全力做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有关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加强政策执行监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好政策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


  (二)财政、税务、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工作衔接配合,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为政策实施落实提供支持。


  (三)各级社保部门负责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企业参保缴费行为,加强内控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精准、规范、及时、到位。省社保局负责制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减免缓范围和时限,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现有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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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