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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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企业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以下简称《国家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48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开展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范围


  (一)在吉林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吉林省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建设培育范围)。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旅游、中医诊疗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试点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方式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第二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吉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1);


  第三步:将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吉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word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发送到jlcjrhqy 163.com。


  四、审核确认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


  五、建设培育


  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六、支持措施


  入库企业,属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纳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


  2.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


  3.对与省内技工院校合作较好的入库企业,优先支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级试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评价认定本单位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等级;优先认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


  七、失信惩戒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职能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其他事宜


  (一)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


  (二)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三)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四)请社会各界对我省入库企业给予关注支持和监督。


  附件:吉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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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