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 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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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2.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3.爱慕公益基金会


  4.爱佑慈善基金会


  5.安利公益基金会


  6.宝钢教育基金会


  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0.波司登公益基金会


  11.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12.顶新公益基金会


  13.东风公益基金会


  14.东润公益基金会


  1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17.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


  18.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19.亨通慈善基金会


  20.华阳慈善基金会


  21.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23.开明慈善基金会


  24.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26.民生通惠公益基金会


  27.南都公益基金会


  28.启明公益基金会


  29.青山慈善基金会


  30.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3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32.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


  33.顺丰公益基金会


  3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35.韬奋基金会


  36.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37.万科公益基金会


  38.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39.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40.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4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心和公益基金会


  43.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44.亿利公益基金会


  45.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4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47.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4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49.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50.智善公益基金会


  5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2.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53.中国电影基金会


  5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55.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57.中国扶贫基金会


  5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9.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6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61.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62.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63.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64.中国航天基金会


  65.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66.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68.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69.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70.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71.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7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73.中国禁毒基金会


  74.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75.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76.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77.中国孔子基金会


  78.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79.中国绿化基金会


  80.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81.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82.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3.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


  8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8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6.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88.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89.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90.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91.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92.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93.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94.中国医学基金会


  95.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96.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97.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98.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99.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100.中华慈善总会


  101.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102.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10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0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0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10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10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108.中脉公益基金会


  109.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1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111.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112.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11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114.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


  11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6.中国癌症基金会


  11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18.中国肢残人协会


  119.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


  120.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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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