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16]3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14
文号:吉地税发[2016]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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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控设备应用及代开网络接入方式


  (一)税控设备的领用及发行。地税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的税控设备为金税盘。省地税局将全省地税所需金税盘数量及分配方案告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通知吉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将金税盘送到各市(州)国税局信息中心;各市(州)地税局电税中心到对应的市(州)国税局信息中心领取,并做好交接手续;各市(州)地税局电税中心统一将金税盘下发给所辖县(市、区)地税局;县(市、区)地税局带金税盘到对应的县(市、区)国税局做初始发行。


  (二)代开网络接入方式。地税代开窗口访问国税应用系统采用互联网方式。访问地址为:


  https://222.161.58.93:4430或https://222.168.33.117:4430


  二、相关工作事宜


  (一)增值税税目、税率(征收率)、预算级次、国库等信息由省国税局提供,省地税局统一维护进金税三期系统,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2016年4月25日前进行信息确认、修正。


  (二)鉴于县(市、区)地税局和国税局机构设置不能完全对应,特别是地税局的一些专业管理局无对应的国税局,所以,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的县级局对应关系由各市(州)地税局和国税局共同协商确定。


  省地税局直属局对应长春市南关区国税局,相关事宜由省地税局直属局与长春市国税局共同协商确定。


  (三)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基础上,结合现有地税局代开营业税发票涉及的税款申报征收、发票代开流程及要求代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使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五)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的规定执行。


  三、系统操作及政策培训


  以市(州)局为单位开展培训。师资、系统操作手册及税收政策手册编写由市(州)国税局负责,培训场地、参训人员由地税局负责。具体培训事宜由各市(州)地税局和国税局协商确定并组织实施。


  2016年4月20日前,各地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完成本地委托地税局代征相关政策培训工作。


  2016年4月25日前,各地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协调本地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完成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培训和系统的安装、维护工作。


  四、发票管理


  (一)提供发票时间及数量由各市(州)或者县(市、区)地税局和国税局协商确定。


  (二)地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由同级国税局提供)要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合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重大的税制改革,委托地税局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及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是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顺利推进、平稳过渡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强化合作,主动沟通协调,共同安排部署任务,建立工作日常联络机制,实现2016年5月1日委托代征及代开发票工作良好开局。


  (二)采取措施。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工作有序进行,地税局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窗口和办税引导员;实现办税服务厅共建、共驻、互设窗口的,国税局要指定一名窗口人员负责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工作的日常指导。


  (三)做好宣传。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大力开展面向纳税人的宣传,特别是地税局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各界宣传相关的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及需要提供的资料,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及代开发票。


  (四)解决问题。各级地税局在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工作中遇到问题,需要同级国税局解决的,应及时咨询反映;国税局要加强对地税局相关工作的指导,及时解答回复问题。双方都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省局请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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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