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16]2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机关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11
文号:吉地税发[2016]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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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全省地税机关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联系人:郇娜  电话:0431-81895235


  附件:


  1.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办理流程


  2.XX地方税务局税收个案批复发文处理单


  3.(单位)XX年税收个案批复办理及公开情况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1日


  (只发电子文件)


  全省地税机关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税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强化内部监控制约机制,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个案批复,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


  第三条  税务机关做出税收个案批复均适用本办法。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  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对确有必要办理税收个案批复的,各业务部门应使用“税收个案批复发文处理单”起草文件,发文字号使用“X地税函”。


  第五条  税收个案批复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做出。下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以上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做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第六条  办理税收个案批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注重内部分工制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做出税收个案批复:


  (一)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的;


  (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对其他类似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平的。


  第八条  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一般应由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报送有权做出批复的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不得跨越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直接答复。


  上级机关交办、本机关领导批办、相关部门转办、纳税人直接提出申请,拟作出批复的,应当逐级发送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报送有权做出批复的税务机关。必要时,拟批复机关可以补充调查核实。


  第九条  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当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按照部门职责分发主办业务部门。


  各业务部门直接收到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当首先转送办公室统一登记。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不得办理;已办理的,办公室不予核稿并退主办部门补办登记。


  第十条  主办业务部门收到办公室分发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后,应当登记并明确主办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需要转送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转送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主办业务部门认为不应做出税收个案批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主办业务部门拟作出税收个案批复的,如需要,应先交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会签。会签后,应将批复文本送交督察内审部门会签并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会签时应一并提供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起草说明应包括申请事项、调查核实情况、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情况、批复的必要性及依据、对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会签、审查中存在不同意见且经过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将各方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分管局领导裁定。


  第十四条  经会签、审查无异议,或分管局领导裁定同意批复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会签、审查或领导裁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程序送办公室核稿。办公室应对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实行“双人核稿”,加强校对复核,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主办部门。对是否属于税收个案批复不易判定的文件,应与主办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并督促主办部门商请督察内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协助判定。


  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应明确将相关会签部门以及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督察内审部门、监察部门列为抄送单位,标注于文件版记中。


  第十五条  未经督察内审部门会签和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的税收个案批复,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退回主办部门。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信息公开选项应一律选择“主动公开”,并自做出个案批复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的办公室在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不具备前款规定公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税收个案批复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公布其做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信息公开选项未选择“主动公开”的,督察内审部门不予会签,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合法性审查,办公室不予核稿。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个案批复做出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备案。上一级督察内审部门应将税收个案批复分送同级主管业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主办业务部门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将税收个案批复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各级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在次年1月末之前开展上一年度的税收个案批复对账检查工作,汇总统计税收个案批复主办部门、督察内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监察部门和办公室对税收个案批复的办理情况,建立台账情况,主动公开情况,并根据汇总结果填写《税收个案批复办理及公开情况表》,并将结果报送上一级督察内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前述条款没有规定时限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下级税务机关送出材料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各部门会签、审查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不得超过30日。


  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


  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时限。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税收个案批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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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