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邮电部原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1998-12-09
文号:国税发[1998]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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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701号)要求,对原邮电部、原中保集团所属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了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

  根据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报送的统计资料,共检查企业7045户,查增应纳税所得额163120万元,查补应缴所得税50593万元。其中,检查原邮电部所属省、地市、县级邮政、通信企业4174户,查增应纳税所得额93715万元,应补交所得税30897万元;检查原中保集团所属的省、地市、县级财险、寿险分支公司4871户,查增应纳税所得62018万元,应补缴所得税20056万元。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亿元的有广东、山东、福建、江苏、渐江五省,查补应缴所得税超过3000万元的有广东、山东、福建、江苏、浙江、河南六省。从检查情况看,以下项目出现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超标准或帐外列支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二是税前一次性扣除资本性支出;三是少计或未计各种应税收入;四是超提或乱提各种准备金;五是业务招待费超支扣除;六是虚报亏损。

  二、专项检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对原邮电部、原中保集团所属汇总纳税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是1997年对中国工商银行和国家电力公司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圆满结束后,由总局部署的第二次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各级税务机关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根据总局要求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周密组织和布置,完善和运用第一次专项检查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使检查工作进展顺利。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是:第一,促进汇总纳税企业进一步增强纳税意识,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第二,培训和锻炼了税务干部;第三,进一步理顺了税企工作关系;第四,查补了大量税款。

  总结这次专项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检查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资本性支出一次扣除、少计、未计应税收入等,有的明显是违反税收法规行为,但未能及时纠正,反映出日常监管比较薄弱;二是强制和处罚力度不够,查补税款入库少、进度慢,对明显的违反税收法规行为,处理手段软弱;三是部分地区对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检查不全面、不深入,未按法规报送总结报告或总结报告达不到法规要求。

  三、继续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有关工作

  为了确保1998年对原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圆满完成,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规,总局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加快查补应缴所得税的入库工作,对已确定但尚未处理的问题,应严格按税收法规予以处理,尽快督促入库。对由于税收政策不明确而尚未定论的问题,一经总局明确后,严格按法规补缴所得税。

  (二)各地要针对专项检查反映出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存在问题,堵塞漏洞,结合检查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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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