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16]5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6-05-27
文号:吉地税发[2016]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4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全省地税系统依法治税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省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税,要求地税机关职责法律化,要求地税机关履行职责的程序和方式法定化,要求依法调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快地税系统依法治税的现实需要,是提高地税部门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二、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作用和优势,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预防和化解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提升广大地税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


  (一)拟聘任的法律顾问单位应当为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并满足以下条件:


  1.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当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至少担任过5家以上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近3年具有为与本系统相类似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业绩。


  3.至少成立5年以上,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至少具有10名以上专职律师(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


  4.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单位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二)拟聘任为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并执业满8年。


  2.其本人具备至少担任过3家以上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经历。


  3.熟悉地税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


  4.具备严谨认真的专业精神及积极敬业的服务态度。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一)为聘用单位税收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协助规范各类行政程序。


  (二)为聘用单位税收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聘用单位起草或者拟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通知、对外声明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从法律角度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


  (四)参与并协助聘用单位处理各类非诉法律事务出具律师见证、律师函、律师声明、法律意见书。


  (五)根据聘用单位的授权和委托,全程参与并代理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及其他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六)开展专题课程、案例分析、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培训。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五、法律顾问的选聘方式


  法律顾问的选聘实行公开选拔,择优聘任的原则。聘用单位应当与拟聘单位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服务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期满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六、法律顾问选聘的组织实施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承办本单位法律顾问选聘的有关工作,及时掌握法律顾问工作的进展及成果,每年年末要会同其他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分析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向法律顾问提出工作反馈意见,不断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实施,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不断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研究法律顾问常态化、规范化运行机制,探索创新法律顾问参与税收工作的途径和方式,拓展深化法律顾问参与税收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提高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三)做好工作保障。要为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加强对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情况的评估检查,及时总结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