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16]5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12
文号:吉地税发[2016]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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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2日


  (只发电子文件)


  全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公职律师制度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促进全省地税机关依法决策、规范执法和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和《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地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有效整合全省地税系统内的法律人才资源,打造政治、业务和作风过硬的公职律师队伍,更好地为税收改革、税收执法、行政管理提供法律服务,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


  二、地税系统公职律师的职能定位和职责范围


  地税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地税机关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地税系统公职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地税机关工作决策和重大事务处理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为地税机关提供与工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三)参与法律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工作;


  (四)接受地税机关委托,参加调解、和解、复议、诉讼、仲裁、行政赔偿等法律活动;


  (五)公职律师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税系统公职律师按照《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地税系统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全省地税系统公职律师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地税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四)税务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2年(含试用期);


  (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地税系统公职律师的管理机构


  省地税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地税系统公职律师工作,与省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制定全省地税系统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省地税局机关公职律师执业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市(州)地税局及省地税局直属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四)配合省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全省地税系统公职律师行业监管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


  (六)研究落实公职律师分类培养、分类使用工作机制;


  (七)承担全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的其他工作。


  公职律师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市(州)地税系统有3名以上公职律师的,市(州)地税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县(市、区)地税局不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未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由政策法规职能部门代行其职责。


  市(州)、县(市、区)地税局在省地税局的指导下,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公职律师相关制度和工作部署,承担公职律师证书申领、日常管理和执业考核等具体工作。


  五、公职律师证书办理


  公职律师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公职律师管理机构提出公职律师证书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审。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将相关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三)报批。省地税局人员(含省地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申请公职律师的,报请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州)、县(市、区)地税局人员申请公职律师的,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请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应当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情况告知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记入个人档案。公职律师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公职律师工作,将其纳入法规工作的重要议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细措施,履行职责;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取得其支持、帮助和指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组织实施。各地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应切实担负起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主体责任,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做好具有律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情况统计工作,加强公职律师证书管理、执业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省地税局将在2016年6月30日前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各市(州)地税局符合条件的也要尽快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每年10月20日前,各市(州)地税局将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情况报告及公职律师人员名单上报省地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2016年10月20日前,全省地税系统完成第一批公职律师证书颁发工作。


  (三)执业保障。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职称评定、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优先推荐和选拔公职律师进入专业人才库;在干部职务晋升时,把公职律师作为综合研判的重要参考;各级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应当为公职律师执业提供指导和帮助,积极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


  (四)督促落实。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已纳入绩效管理,省地税局将动态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各地工作成效进行客观评价,坚决纠正工作情况不明、进展缓慢、落实力度不够等问题。各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公职律师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查督办,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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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