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税发[20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9
文号:藏税发[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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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地)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党委、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自治区税务局就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措施,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记初心使命,坚定信心,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结合实际逐项逐条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着力帮助纳税人纾难解困


  全面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自治区出台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纳税人渡过难关、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落实好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合理简化停业手续,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定额。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及时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及时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加大“银税互动”工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纳税信用贷款支持,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二、着力支持开展疫情防控救治


  最大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救治、生产服务工作,全面落实支持医疗机构、医药用品生产、医疗服务等相关的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各项税费政策。


  三、着力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


  全面落实好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简化流程、专人辅导、便捷办理等措施,最大力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全身心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四、着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


  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防治药品、防控器械、检测仪器、消杀制剂等的纳税人,及时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落实好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加快办理相关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按其实际需求配发发票,全力支持相关企业开业、复业、扩大产能和生产经营规模。


  五、着力支持居民生活物资保障


  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全面落实好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发展优惠政策,保障各级供销社、农牧民合作社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保障物资供应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六、着力支持企业攻关研发投入


  大力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攻关及研发投入,全面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


  七、着力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


  落实好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企业购买口罩、酒精等疫情防控物资产生的合理支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企业员工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八、着力鼓励社会各界公益捐赠


  全面落实好企业和个人有关疫情防控公益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倾情倾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九、着力拓展办税缴费服务举措


  进一步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保障系统运行稳定,加强系统操作宣传。按照“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办税服务厅兜底”的思路,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纳税服务热线等线上方式了解税费政策、办理税费业务。对纳税人缴费人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预约电话、各办税平台的服务专线等多种渠道,提供全方位、精准化服务。


  十、着力营造安全高效办税环境


  全面落实好各项办税缴税服务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制等工作,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税费业务。加强办税服务厅应急管理,提前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和突发情况。落实好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相关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对办税服务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对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纳税人,提醒其做好防护工作,并为其提供预约、分时、错峰服务,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自治区税务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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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