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完善政务服务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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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服务“不打烊”


  1.推行延时服务。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工作日中午、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提供延时服务。对办理频次较高的即办事项原则上实行窗口值班制,其他事项实行预约制,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在非工作日时间能办事、办成事。


  2.畅通预约服务。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在非工作时间遇到的特殊、紧急需办理事项,畅通预约和应急服务机制,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主动提供现场、电话、短信等预约服务渠道并对外公布,做好网上、掌上预约渠道的推广应用,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理各项业务。


  3.拓展自助服务。推进自助办税终端终端功能整合,规范自助办税终端日常管理,作为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的有力补充,为不同层级纳税人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逐步将自助办税终端部署到政务中心、社保大厅、银行、社区、商场、车站等人流量密集场所,推动更多涉税事项24小时自助办理,切实增强服务体验,为群众办事增添便利。


  4.完善线上服务。持续推进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建设,优化办事流程、强化系统功能、完善配套措施,不断拓展涉税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范围,提升办税、缴费在线服务水平;根据总局统一部署,2020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网上办理,2022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100%实现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对接省级政务平台,实现纳税人、缴费人主要涉税业务100%“一网通办”,打造24小时“不打烊”在线政务服务大厅。


  (二)畅通办事“快车道”


  5.落实事项通办。全面落实办税事项全国通办、全省通办、同城通办工作要求,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自主选择办税场所。


  7.推进容缺受理。依托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开发容缺事项服务系统,将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等9大类业务及相关资料纳入系统中,为纳税人提供容缺事项申请、容缺资料补正、事项查询统计、短信催报提醒等服务,避免纳税人因忘带资料而“多次跑”。


  8.实行“套餐”服务。积极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登记信息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纳入服务范围,对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等涉税事项实行并联办理,方便纳税人当日办结发票申领业务。


  (三)构建办税“好环境”


  11.落实服务制度。全面落实领导值班、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导税服务、提醒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重点做好全方位咨询导税和全过程领办服务,安排专人专岗对办理事项、流程、环节、窗口及材料提交等进行辅导解答;对因年龄、健康原因导致办理业务较为困难的纳税人、缴费人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领办服务,由工作人员帮助取号、填表、咨询解答并全程引导直到事项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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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