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08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我们草拟了《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全文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6月4日至6月18日。
2.信函方式邮寄至:南昌市红谷滩大道456号江西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330038)。
3.邮件方式发送到邮箱:350510523 qq.com。
4.电话:0791-86650639(兼传真)。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1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目前人均耕地情况和现行耕地占用税税额执行标准,现就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江西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方案所附《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一)南昌市市辖区统一适用税额标准为27元/平方米,其他设区市市辖区统一适用税额标准为25元/平方米。
(二)今后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县(市)调整为市辖区的,按上述标准相应调整适用税额。
二、对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县(市、区),市辖区的适用税额提高至27元/平方米,非市辖区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基础上增加2.5元/平方米。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为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的70%。
四、本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对税额做出调整。《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同时废止。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