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税发[2018]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20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11
文号:洪税发[201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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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20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2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更有力的举措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实现新突破、新发展,现就支持服务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20条措施。


  一、落实政策,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一)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二)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特别是今年出台的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实行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放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允许单价500万元以下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及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确保民营企业对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三)强化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管理。要强化税收优惠政策集成,按税种、行业、区域、特定事项和企业集团分门别类梳理优惠政策。要加强政策效应分析集成,认真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及时反馈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建议。


  (四)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减负政策。稳妥做好本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欠费,落实好国家出台的降费措施,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改进管理,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五)推行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新办企业可登录江西省网上税务局的“套餐式服务”功能模块,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12个关联业务进行网上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后台审核确认,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实现办税“零门槛”。


  (六)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正常领用发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正常使用发票。扩大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范围,对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为A、B、M、C级的纳税人,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七)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全市无纸化退税企业退(免)税额占比全市50%以上。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市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资金流动性。


  (八)简化民营企业注销程序。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简化民营企业纳税人注销手续,对符合“免办事项”规定的,免予出具清税证明;对符合“即办事项”规定的,在前台即时办结;对符合“限时办结”要求的,明确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间;对符合 “承诺制”容缺办理条件的,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


  (九)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清理简并各类税务检查,统筹规范进户管理和实地检查。对随机抽查的企业,鼓励其自查自纠、自我修正,引导依法诚信纳税。对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十)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三、优化服务,助力民营企业更好发展


  (十一)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推送政策多元化。在南昌税务官方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介第一时间推送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方便企业自主查询政策,确保让纳税人政策早知晓、优惠早落地。解读政策专业化。组建专业团队第一时间解读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根据政策适用的企业、行业,以及纳税人实际需求,组织开展针对性政策解读宣讲。落实政策团队化。组建政策落实团队,对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结合南昌实际,针对性地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确保税收政策在南昌落地生根。


  (十二)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将依申请的业务全部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一窗通办、一厅通办”和“多元化”办税,实现所有涉税事项“一次申请、一套资料、一次办结、一次出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对表“最多跑一次”清单,整合“全程网上办”清单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逐步推出“一次办好”清单。


  (十三)精简压缩办税资料。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利用已有涉税数据自动生成涉税表单,逐步扩大涉税资料“免填单”业务范围;改进税种优惠管理备案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推广应用征管资料电子化系统,逐步取消纸质资料复印件留存和税务机关内部纸质资料流转。


  (十四)优化民营企业申领发票流程。为新办民营企业首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的申请、申购防伪税控器具、发行防伪税控器具和领用发票,推行“一条龙”服务,并于1日内办结。优化发票管理,进一步推行电子发票、推出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线下配送”便利措施,让民营企业“足不出户”,轻松领用发票。


  (十五)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实现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一体化申报缴税。引入电子印章,依托数字技术实现电子签章,有效解决网上出具税务文书、网上提交涉税资料的合法性,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推进缴税方式多元化,除传统方式外,加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技术支撑,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税。


  (十六)推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十七)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强化部门间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激励和鞭策纳税人依法诚信经营,加快推进南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十八)深化银税互动。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和推广“银税互动”税银通项目,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九)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现行税收制度、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涉税风险及税收争议解决途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


  (二十)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筹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工作要求,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应尽之责、份内之事,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营商环境,为做大做强做优大南昌都市圈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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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