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9-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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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经研究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的扣除标准是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纸和纸制品、蜜桔果醋、橙原浆、芝麻制品(不含芝麻油)、水洗羽绒、部分香料产品的纳税人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见公告所附《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和《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二、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纺织品生产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应以重量单位记录布匹的产销量。利用棉纱、白厂丝进一步生产布匹的,按照2.6%的损耗率,计算布匹的纱、丝耗用量。利用苎麻丝进一步生产手工麻布的,按照20%的损耗率,计算手工布的苎麻丝耗用量。”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


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

image.png

 2.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image.png

备注:有效含量是指香料企业运用色谱检测设备对收购的香料粗油和销售的香料产品所含的可提取有效成分含量进行检测时,设备生成的检测数据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统一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根据《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我省陆续发布公告,将部分农产品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促进税负公平,降低执法风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决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陆续对扩大试点范围中原料和生产工艺接近、具备统一扣除标准基础的部分农产品,明确全省统一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二、全省统一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为确定较为准确的统一标准,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分析生产某类产品全省相关纳税人的单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水平,计算全省平均水平。二是开展部分典型企业实地调研,掌握生产工艺及经营特点。三是召开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代表座谈会,并充分听取部分行业协会代表的意见。四是参考其他省份已公布的同类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扣除标准。


  三、对已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但没有统一扣除标准的农产品,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已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但没有统一扣除标准的农产品,试点纳税人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四、为什么提高用苎麻生产手工麻布的损耗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将纺织品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并在计算布匹的纱、丝耗用量时,考虑到正常损耗,我省规定了2.6%的损耗率。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反馈2.6%的损耗率是机械化织布过程中的损耗率,而以苎麻、精干麻为原料纯手工制作的麻丝,只能用传统织布机手工生产布匹,原料损耗率远大于2.6%。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促进税负公平,经过调研测算,公告明确利用苎麻丝进一步生产手工麻布的,按照20%的损耗率计算手工布的苎麻丝耗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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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