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17]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精准深入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10
文号:赣国税发[2017]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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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准深入推进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省实体经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大提升


  (一)思想认识再深化。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振兴实体经济的重大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的具体行动,也是全省国税机关落实坚决依法收好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坚决打击偷骗税的必然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迅速对专项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传达学习鹿心社书记、刘奇省长有关指示批示,毛伟明常务副省长讲话及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紧扣“精准、深入”这个关键,围绕“降成本、优环境、解难题”这个主题,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主动服务改革发展,不断把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引向深入。


  (二)组织领导再强化。调整省局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组长为省局党组书记、局长胡立文,副组长为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中根,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办公室、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进出口税处、国际税务处、大企业税处、机关党办、稽查局、注税中心主要负责人,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牵头单位具体抓、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同时相应调整龙南、大余两个工业园区对口联系工作组。各市、县(区)国税局也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帮扶方案再优化。要根据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时赴对口园区开展走访调研,深入园区、企业一线,了解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对口联系园区帮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精心组织,强化宣传,狠抓落实,确保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二、政策大落实


  (四)优惠政策全梳理。全面梳理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组织编印《江西国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免费赠送挂点联系企业和园区纳税人,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五)减负政策全落地。狠抓省委、省政府降成本优环境“100条”和省局降成本优环境“双16条”政策措施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全面释放政策红利,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发展后劲。


  (六)研究政策全方位。结合国家调整完善税收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在降低税收负担和纳税人办税制度性成本等方面研究一批可操作、可检验、可落地的政策措施,持续为企业送去“真金白银”政策礼包。


  三、实施大宣讲


  (七)营改增政策深入讲。围绕营改增税制改革,举办营改增政策师资培训和营改增行业培训,对系统内负责营改增政策管理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和办税业务实务操作培训。


  (八)科技创新政策重点讲。围绕企业技术创新,举办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辅导,重点解读最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九)跨境贸易政策针对讲。向“走出去”企业宣讲国际税收协定、境外税收抵免、境外税收风险管理等内容,为赣企落实中央“一带一路”战略,引入海外合作伙伴,投资海外市场提供政策咨询及防范国际税收风险提供个性化服务。


  (十)税收新政及时讲。围绕简化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部分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等税收新政,对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及时开展系列培训。


  四、组织大走访


  (十一)万名税干访企问税。省、市、县国税局三级联动,紧紧围绕推进“营改增”等重大改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内容,组织万名税干深入企业,通过发放调查表、赠送税收政策手册、上门辅导、办培训班等形式,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和防范涉税风险。


  (十二)征纳双方座谈论税。各级国税机关组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与企业家、办税人员进行深入交流,问需、问计、问难,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全力支持我省企业发展。


  (十三)服务团队专家诊税。组建大企业专家服务团队、互联网+纳税服务团队、税收风险管理团队、国际税收管理团队等专业化团队,对企业执行税收政策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专业的政策解读,提出确定、统一的政策执行意见,快速、准确地回应企业涉税诉求。


  五、精准大帮扶


  (十四)调研分析细全深。企业联络员要沉下身子蹲企调研,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梳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帮助企业算清减负账,理清发展思路。6月底前,省局联络员每人要撰写一篇联络企业调研报告;12月底前,提交一篇联络企业帮扶工作总结。


  (十五)入企帮扶实打实。由局领导带队赴对口联系园区开展走访调研,为企业送政策、送温暖、树信心。企业联络员要经常到联络企业开展走访,了解掌握企业动态,及时收集、梳理企业诉求,主动跟踪问题解决进展情况。要引导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培育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把“强创新、育品牌、拓市场”作为生存法则,用好用活各项政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十六)问题解答百分百。对专项行动办、企业帮扶APP平台等转来的相关税收问题,要建立台账管理,畅通线上线下办理双向渠道,严格按规定时间回复和办理。按照“谁负责、谁落实”原则,做到沟通联系百分百,及时与企业联系,一般问题电话问清详情,提出解决措施;复杂问题要上门了解情况,因路途较远或时间紧不能上门的,要委托主管国税机关上门了解详情。问题应对百分百。在我省国税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协调解决;不在权限范围内的,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取得理解支持;属于其他部门的问题,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跟踪落实问题解决情况。答复满意百分百。最终实现纳税人对国税系统问题办理结果的满意度达到100%。


  六、服务大优化


  (十七)开发12366咨询新功能。结合打造“六能”12366热线平台,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开发集税收政策咨询、发票查询和其他涉税信息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自助语音服务,实现纳税人咨询自动化、智能化,提升纳税人咨询效能。


  (十八)打造网上办税新平台。全面整合现有网上办税大厅、APP办税软件、微信办税软件等各类办税服务平台,并与实体办税大厅、12366等互通,为纳税人办税提供多样化选择。拓展网上办税平台业务功能,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发网上申领发票两种模式,实现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线下配送”。优化网上申报系统,增加系统的逻辑审核和错误提醒功能,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提升网上申报速度。


  (十九)推广联合办税新模式。深化国税地税征管合作,整合国税地税前台办税业务,推行“一窗通办”新模式,逐步实现联合办税“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


  (二十)增加便捷办税新手段。试点推行电子发票,缩短纳税人领用、打印、验旧纸质发票的时间。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系统,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全面推行涉税信息一次性采集,纳税人依法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国地税共享。


  (二十一)扩展高效办税新范围。扩大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范围,将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的便利措施,实施范围扩大至C级纳税人。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逐步将代开发票数量较大、自开发票需求强烈且涉税风险较小的行业纳税人纳入试点。


  (二十二)压缩办税时间新举措。减少代开发票的办理环节,纳税人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征收的地方税费,由地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岗负责征收,或由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征收。推行预约办税,向纳税人实时提供各办税服务厅当前排队信息和需要等候的时间,合理平抑办税高峰和低峰,避免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无效等候。精简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简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证明材料,简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


  (二十三)推进税收共治新途径。贯彻落实《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行涉税信息目录管理,统一全省报送信息目录,实现全省涉税信息互联互通。


  七、开展大督查


  (二十四)放管服自查转职能。围绕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情况全面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限时整改,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让纳税人更多感受到“放管服”改革成效。


  (二十五)执法督察促规范。围绕“四个坚持”落实情况,以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贯彻落实等情况,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税收执法大督察,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确保税收政策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助力企业发展。


  (二十六)专项督查找差距。不定期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摸清各级国税机关在政策落实、动员宣讲、联企服务、破解难题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对照目标任务找差距,聚焦问题抓整改。


  八、工作大推进


  (二十七)考评到位。将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设区市国税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的绩效管理考评内容,全面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纳税人对各项政策“应享尽知”“应享尽享”。


  (二十八)宣传到位。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传媒资源,广泛宣传降成本优环境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省局将不定期编发简报,介绍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各地要切实抓好信息报送,安排专人向省局和专项行动办报送工作信息。


  (二十九)沟通到位。今年,省直机关工委与省专项行动办将联合开展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活动,对落实专项行动及其效果,进行评议评价。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园区对口帮扶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与本地专项行动办、对口联系园区、企业间的联系沟通,积极对接,落实好对口联系、入企帮扶等工作,确保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得到各方高度肯定和评价。


  (三十)总结到位。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帮扶情况统计工作,持续反映降成本优环境专项活动成果。要及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客观把握企业诉求,认真分析困难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地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各设区市国税局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全省国税系统降成本优环境行动情况统计表》,于11月底前形成专门的总结报告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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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