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17]5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关于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19
文号:赣国税发[2017]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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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决定,推出简并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等六项减税政策,为确保减税政策不折不扣落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以下简称《一封信》),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多种途径进行发布


  《一封信》收到后,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要立即通过当地报纸、网站、有线电视、公众号和纳税人QQ群、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发布;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要在办税服务厅和办税网点进行张贴,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扩大政策宣传面。发布工作应在6月20日前完成。


  二、及时进行提醒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在做好面向大众发布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新政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进行跟踪宣传,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对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精准开展“一对一”、“面对面”的告知提醒和政策辅导,切实做到 “全覆盖”和“应享尽享”,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三、认真做好办税服务


  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科、12366热线等一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此次减税措施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征管流程,熟练操作相关办税系统,按照首问责任制要求及时解答纳税人有关咨询。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实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岗工作人员,强化大厅现场辅导和报表审核,确保纳税人需求的及时应答和诉求的及时反馈,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快速办理。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附件


关于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首先,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江西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感谢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在此,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向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其中涉及我省纳税人的有5项。这些重大减税政策的实施,将为减轻我省企业税负、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保障和改善民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如果您是增值税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税率,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货物统一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您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如果您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按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如果您是金融机构纳税人,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范围已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此外,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的还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


  为方便您更加及时了解这些与您息息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通过国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学堂等途径和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和提醒服务。若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以到国、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政策咨询、现场辅导和报表审核,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回应您的关切!


  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我们的工作职责。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是我们的工作目标。纳税人是否满意,是衡量我们各项工作的标准。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将持续发挥部门合力, 着力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不断提高办税服务效率,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充分释放税收政策红利,助推我省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


  我们期待着与您携手共进、勠力同心、共同发展,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做出更大贡献。再次感谢您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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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