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工商个字[2016]6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0-17
文号:赣工商个字[201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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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江西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江西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附件1)。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附件2)。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把好信息采集关,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经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附件3)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依托已有的“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实施信息交换和共享。工商、税务部门按有关要求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通过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六)统筹推进,确保按期实施。每个设区市先行选择一个县区试点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确保我省在2016年12月1日与全国同步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应当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争取用三年时间完成存量个体工商户换照。同时,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6年11月20日前)


  1.修改登记表格。2016年10月31日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一张表格、一个窗口、一套材料”的要求,完成修改和完善有关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表格和材料提交规范,确保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档案材料在工商和税务部门间实现共享和互认。


  2.完善窗口服务模式。2016年11月15日前,全省各级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窗口、办税窗口制作“两证整合”公开办事流程,放置“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提供咨询服务,提高登记服务工作效率。


  3.改造升级业务系统。2016年11月15日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按照“两证整合”的业务需求,完成对现有业务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建立完善“两证整合”工商税务部门间数据交换机制。


  4.开展业务培训。2016年11月中旬,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两证整合”的业务规范,分别组织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基层工作人员能够熟悉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操作程序。


  (二)实施阶段(2016年11月21日起)


  1.选择试点县区进行“两证整合”。2016年11月21日-30日,每个设区市选择一个县区先行试点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全面实施“两证整合”登记模式。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全面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原领取的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3.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2016年12月1日起,省工商局将个体工商户新开业、变更(换照)、注销登记等信息实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推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个体工商户清税信息、主管税务机关等涉税信息反馈至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将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量和存量转换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


  四、明确职责


  (一)省工商局牵头组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负责实施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业务系统改造,满足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业务办理和营业执照打印要求。在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时按赋码规则向个体工商户实时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存量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与税务部门信息交互共享。


  (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加快改造完善各自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接收与传送功能。税务部门要将清税信息、主管税务机关等涉税信息,依法共享到信息共享平台。


  (三)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协调,推进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完善。


  (四)省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为平台,组织协调小组相关部门,指导协调全省推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改革所需的人员配备以及财力、物力和技术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按时全面启动。


  (二)加强改革保障。各地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为顺利实施“两证整合”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要安排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扎实的登记人员到个体工商户登记窗口,要争取财政部门在建设数据交换中心等方面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社会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新闻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告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让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四)加强指导督导。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责任单位、职责分工、目标要求、时间节点、方法措施,并抓好落实。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督导,确保这项改革稳步推进。


  附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样式


  2.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3.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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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