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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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6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明确了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的“五为”改革重点。同日,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对省局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明确要求根据李克强总强在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总局一系列具体要求,结合江西实际,再下大力气狠抓一抓,争取更大成绩和更多经验。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王军局长批示精神,按照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创新导向和发展导向原则,力争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税收“放管服”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推行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并公开权责事项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全面清理不利于“放管服”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精简受理文书和申请材料,提供代办转报服务,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完善文书送达方式。严格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对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代开发票等事项办理不得自行增设条件、要求增报资料。对取消和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开展督促检查,跟踪评估后续管理措施的执行效果,坚决杜绝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问责。


  二、协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原则,将全省涉及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规范涉税中介监管与服务,加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行政登记管理,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自查清理工作。简化清税注销程序,扩大即时办结范围、简化办理手续、缩短清算检查经营期限、提速办结时限、简并资料报送,建立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制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建立后续管理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境外投资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引,开展境外税收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提示和帮助企业防范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精心组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着力打造阳光、规范、法治税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对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每年20%左右的抽查比例,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除涉及举报、交办、发票协查等特殊情况,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下户评估或稽查,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执法扰民”等问题。完善和细化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制度措施。


  四、务实创新税收管理方式


  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结合我省税源分布特点和征管资源状况,细化纳税人分类标准,全面梳理整合涉税事项,进一步明晰省、市、县(区)国税局和各职能部门税源管理职责,逐步构建分类分级的专业化管理体制框架。加强税收风险管理,部署开展增值税风险应对专项核查,对风险行业和风险区域开展出口退税专项整治,防控虚开发票和骗税行为。转变大企业税收管理方式,提升大企业管理层级,将跨区域经营的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风险分析等涉税事项提升到省局、设区市国税局管理。利用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风险应对成果形成税收风险特征库,发布大企业行业性涉税风险提示,引导大企业自我评估纠正。


  五、全面推行国地税深度合作


  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在制定合作业务标准、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推行国地税“一窗通办”、实施涉税信息共享、共建电子税务局、打造智慧税务生态体系、创建市级合作示范区等方面推进国地税深度合作。打通国税、地税业务流转关节,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前台后台贯通、规范统一高效、国地互动一体”。全面落实“一窗一人一机”联合办税,增值税发票信息共享、协同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协同实施“以票控税”等重点合作事项,共同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


  六、着力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贯彻落实《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行涉税信息目录管理,统一全省报送信息目录,实现全省涉税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联合省人大开展落实税收保障条例专项督查检查,提升征管质效。深化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纳税信用、行业信用与商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七、大力提升智能服务水平


  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构建江西税务云平台,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步伐,实现90%以上的涉税业务可以通过网上和自助终端办结,形成“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新型办税服务模式,让“公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在省局门户网站推出12366智能咨询平台,升级自助办税终端,开发智能语音功能,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智能咨询服务。推广应用纳税服务智能管控系统,集指挥决策、监控管理、服务评价、数据分析于一体,切实提升人工智能服务水平。


  八、全方位推进办税服务便利化


  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合理配置服务资源,推行审批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实现纳税人“只跑一次、一窗办完”。优化网上申报系统,增加逻辑审核和错误提醒功能,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推进发票无纸化试点工作,推动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使用,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深化“互联网+退税”,试点出口退税手机APP,进一步便利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手续。拓展缴税方式,推行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供纳税人选择。加强自助办税区域建设,增加自助办税终端和外网办税设备。发挥邮政网点直接服务基层群众的优势,依法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及网上申领、线下配送发票。


  九、精准实施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


  认真落实精准深入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30条”,围绕“降成本、优环境、解难题”主题,深入园区开展入企帮扶,持续用力、精准发力,宣讲税收新政,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细化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工作举措,实施营改增大辅导,围绕优惠范围测算、政策宣讲解读、办税软件优化、减税效应分析、跟踪督导考核等,引导纳税人更好地提升对税制的适应程度,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确保改革红利落地,让企业“应享尽知”“应享尽享”。致力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引导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培育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把“强创新、育品牌、拓市场、优管理”作为生存法则,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十、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大督查


  按照“降门槛、减负担、拓空间、创条件、增便利”的要求,围绕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国务院6项减税措施落实、实施办税便利化改革、加强涉税中介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等方面,三季度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一次“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开展自查整改,确保放得彻底、管得到位、服得有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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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