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6-23
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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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精准、深入地推进地税“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地税职能,大力营造主动扶企降成本、共推改革促发展的良好氛围,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地税发[2016]56号)已明确的30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新情况,再提出以下10条政策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鼓励科技创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加大资源税减免税力度。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四、调减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60%调减至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80%调减至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五、对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办企业在筹建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税收减免。在原有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可享受减免企业的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新办企业,凡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属于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的,在筹建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上新办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的程序和权限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应符合财税[2017]3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 

 

   七、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八、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的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 

 

    九、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税务行政效能 

   (一)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继续开展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5类21项53条便民措施,直面纳税人的“堵点”“痛点”“热点”“焦点”和“难点”,打好纳税服务“组合拳”,使“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推广“税易贷”等信用贷款项目,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应用,进一步推进“银税互动”深入开展,加强与各有关银行合作,将守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入“银税互动”受惠范围,支持诚信纳税人健康发展。 

 

   (三)深化国税地税合作。力争共建和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达到80%以上。全面推行国税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一窗一人一系统”以及国地税业务“一窗通办”合作征收模式,使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深化国地税数据信息共享,在联合采集财务报表和金融账号、联合评定信用等级、联合推进实名制办税、联合签订第三方协议等方面实现一次采集、信息共用,在税费种认定、外经证报验预缴等方面强化实时共享。 

 

   (四)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推进涉税事项网上办理,与国税部门共建江西电子税务局、江西“移动税务”手机APP,探索试行手机APP移动缴税功能,为纳税人提供网银及第三方等多元化快捷缴税方式。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和预约服务,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信息,进一步缩短办税时间。 

 

   (五)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税务检查中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逐级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分类分级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地税执法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六)持续优化纳税服务。逐步将全省通办业务范围由原来的7项扩展到80项,实现纳税人涉税业务就近办理,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主管地税机关的限制,让纳税人享受“管理有辖区、服务无边界”的办税便利。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为纳税人编写办税指南。 

 

   (七)加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加大对违规违法税收行政行为的纠正和追责,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地见效,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税收新政带来的红利。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3日

 

关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重点任务,根据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的有关精神,省地税局结合当前新政策新情况新要求,再提出10条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将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5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关于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

公告对形成无形资产并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优惠政策的情形做了进一步明确,即: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的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加大资源税减免税力度的规定

为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文件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废石、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四)关于调减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赣财法[2006]7号)的规定,我省工业用途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为降低企业成本,公告将上述两个比例分别下调至50%和70%。

 

(五)关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办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变化

为支持企业发展,省地税局于2015年发布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对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在2号公告规定的基础上,放宽了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办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

 

(六)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公告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

 

(七)关于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同时,财税〔2017〕39号文进一步明确,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八)关于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2004]77号)的规定,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业务、货物运输企业、仓储保管企业、加工承揽企业等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为70%、40%、100%、100%、100%。为支持企业发展,将上述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80%、80%、80%,即统一下调了20个百分点。其余印花税税目的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仍然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九)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进行了调整,即: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税务行政效能

本条按照降成本优环境的部署,制定了7项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行政效能具体举措,涵盖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银税贷”贷款服务、国税地税合作、电子税务局建设、“双随机一公开”、全省通办等工作,每项举措均是对前期地税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税务行政效能最有效措施的提炼和升级,在服务深度、广度上有新的突破。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

鉴于本公告是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六项减税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是总局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且有利于纳税人获益,因此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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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