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16]6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15
文号:赣国税发[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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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国地税合作深度融合,确保营改增改革如期落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于4月11日召开了国地税营改增工作第二次协作交流推进会,就当前营改增试点重点、难点工作进行讨论审议,现将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营改增试点行业专业化管理沟通交流

 

  进一步推进营改增信息共享,搭建共享沟通平台。各级国税局、地税局的对口部门要设立信息联络员,提高信息交换效率。各级地税局要整理四大试点行业在地税征管时期的管理制度办法(包括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和机制、税收风险防控机制、重点行业分析、重点税源分析)提供给同级国税局。各级国税局要积极主动与同级地税局沟通交流,搭建交流互动平台,邀请地税业务骨干到国税局开展业务辅导,介绍四大试点行业税收管理特点、重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方向,提高管理效能。

 

  二、做好营改增委托代征、代开对接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要求,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开所需的电脑、打印设备、网络条件由地税局负责部署到位;发票代开专用章由地税机关按规定自行刻制;增值税发票保管、岗位职责、代开风险防控由地税局负责。代开所需的专用设备(金税盘、报税盘)由市、县(区)国税局免费提供,并由服务单位(江西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培训。各级国税局应确定专人对接同级地税局,对增值税发票代开的政策、税收征管系统需求改造、申报入库等业务进行指导。

 

  三、处理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事宜

 

  (一)各级地税局要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同级国税局提供以下两类发票数据:

  1.截至2016年4月30日前,各级地税局所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地税监制通用发票的结存情况,包括结存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版面、发票数量等。

 

  2.各级地税局所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5年以来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情况,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版面、发票数量等。

 

  (二)2016年4月30日前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5月1日后可以在国税局申请开具普通发票;查补所属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税款,2016年5月1日后可以在国税局申请开具普通发票。

 

  (三)地税局2016年5月1日起停止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局领用发票。纳税人已领用地税发票可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下由省国税局决定使用期限。

 

  (四)对税控装置发行、开票软件安装、操作培训等问题,省国税局已明确完成时限,各级国税局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同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在规定时间前协调确定具体完成时间。

 

  以上相关事宜如总局有新规定按总局文件执行。

 

  四、深度整合办税服务厅资源

 

  为深度整合办税服务厅资源,更好推动营改增试点工作,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就互设窗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对接沟通,开展调研分析,共同研究商议,并在4月18日前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服务部门。

 

  五、联合开展税收分析测算工作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特别是对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效应分析。要开展国地税联合分析,互通有无、共享资源,确保分析成果口径一致、数据准确。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明确1名税收分析联络员,并在4月18日前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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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