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11-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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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种类


  (一)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印花税票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二、关于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含电子形式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其中,税收票证监制章以外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含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在本辖区范围内统一刻制,并留底归档。


  三、关于税收票证领发


  (一)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


  领发纸质税收票证时,领发双方共同清点、核对税收票证种类、字号、数量后,打印《税收票证领发单》并签字(章)确认。领用人为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领发双方还应互相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


  (二)领发票证实行限额管理,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每次领用票证数量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


  (三)扣缴义务人终止扣缴义务、代征人终止代征税款活动时,应当在30日内将所经管的票证、结报手册等有关资料交回税务机关。


  四、关于税收票证保管


  (一)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做到“一清、三禁、四专、六防”。“一清”即办好票证移交,票清离岗。“三禁”即持票人员外出征收税款时严禁票证离身,严禁带票参加与票证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带票回家。“四专”即专人保管、专库、专柜存放、专袋携带。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下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保险专用箱柜。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并使用票证专用包袋。“六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二)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其中,印花税票丢失的,按照面额赔偿;《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丢失的,每份赔偿300元。


  五、关于税收票证核算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等凭证逐笔登记。


  六、关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填写《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将已开具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和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以及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结算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其中,代征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二)结报缴销其他非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应当持已开具应缴销的税收票证相应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三)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其中,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代征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应当在收取税款后最长不超过15日内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七、关于《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查询开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其式样、尺寸以及电子形式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均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致。


  八、关于推广非现金方式缴税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广和使用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征收税费,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严格控制以现金方式征收税费,加大对以现金方式征税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税费资金安全。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我省施行的相关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为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全面落实国家“放管服”工作要求,保证税费收入的安全完整,规范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内容


  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种类、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和税收票证领发、保管、核算以及税收票款缴销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纳税人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等事项。


  (一)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种类及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范围。其中,《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印花税票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二)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和税收票证领发、保管、核算要求。其中,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印花税票丢失的,按照面额赔偿;《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丢失的,每份赔偿300元。


  (三)公告明确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要求。其中,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代征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应当在收取税款后最长不超过15日内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四)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的途径。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可以查询开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其式样、尺寸以及电子形式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均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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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