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信财务[2020]431号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13
文号:湘工信财务[2020]4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41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1日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湖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截至2020年10月31日,新建窗口平台除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


  2、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等。


  各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20]14号),现就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湖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截至2020年10月31日,新建窗口平台除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


  2、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


  (1)已经申报2021年度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奖励类除外);


  (2)2019-2020年连续两年获得省工信厅管理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项目和奖励类项目除外);


  (3)2020年已获得本专项转型升级类项目支持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本专项转型升级类项目(奖励类项目除外);


  (4)被列入“信用湖南”黑名单或者近两年有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生态环保等方面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类别


  202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一)转型升级类项目


  1、专精特新发展项目。


  支持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购置仪器设备,改造场地设施,引进技术及服务,增强研发创新能力,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加快专精特新发展。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制造业中小企业,原则上以2017年以来认定的湖南省小巨人企业为重点。项目符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主要建设内容在2020年期间实施,主要投入发生在2020年,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良好。


  名额分配:


  市州本级:长沙市35个,株洲市、衡阳市、常德市、岳阳市、湘西州各15个,湘潭市、郴州市各13个,益阳市、娄底市各10个,邵阳市、永州市各8个,怀化市6个,张家界市5个。


  财政省直管县市:浏阳市、宁乡市、醴陵市各8个,湘潭县、湘乡市、邵东市、汨罗市、桂阳县各5个,其他省财政直管县市各3个。


  2、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项目。


  支持重点:工信部认定的2020年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支持方式:奖励。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项目。


  支持重点:2020年开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实现发明专利破零或倍增,核心专利技术产品效益良好,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的中小企业。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省工信厅认定的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标杆企业,组织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二)完善服务体系类项目


  1、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重点:(1)2020年新建窗口平台。支持2020年经省工信厅验收,并与省平台网络实现无缝链接的新建县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实体窗口平台的建设。(2)已建成的窗口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核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重点支持申报单位为提升服务能力实施并完成的综合窗口平台续建和完善,提升数字化赋能服务、研发试验、专业服务、检验检测等服务能力(不含基建及厂房建设)的设备设施投入;为改善创业创新和融资环境对公用设备、软件升级、设施改造或新购等能力提升建设。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2、服务业务补助项目。


  支持重点:已建成的窗口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核心服务机构、“上云上平台”行动云服务机构、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业务。重点支持申报单位开展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创新创业、融资服务等活动,开展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低收费或免费的公益、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对相关服务活动服务业务支出给予补助。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3、特色载体项目。


  支持重点:财政部、工信部认定的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园区。经工信部批复的建设方案中,园区内窗口平台、创业创新基地等配套建设项目可按要求申报服务能力建设或服务业务补助项目。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完善服务体系1-2类项目申报范围:(1)窗口平台。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开展各类服务活动,绩效良好(以省平台记录实绩为准)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2)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在认定有效期内,按规定在调度系统报送信息,开展形式多样、成效显著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3)省级核心服务机构。在省平台注册,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创新创业、融资服务等公益服务活动,服务绩效良好(以“创客中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省平台记录实绩为准)的省级核心服务机构。(4)“上云上平台”行动云服务机构。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中,按时上报工作情况,截止2020年11月30日完成“上云”中小企业数量4000户以上的云服务机构。(5)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服务机构。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中,服务业绩好、服务质量高的服务机构。


  完善服务体系1-3类项目名额分配:市州本级(不含县市区)不超过6个,其中长沙市不超过15个;每个县市区、每个特色载体园区不超过3个。


  4、“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项目。


  支持重点:2020年“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


  支持方式:奖励。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三)教育培训类项目


  支持重点:2020年全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重点项目。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围绕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数字化转型等方向,《关于发布〈2020年全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重点项目〉的通知》(湘工信中小服务[2019]119号)发布的培训重点项目。项目培训量不低于1000人日(如某培训项目培训人员为100人、培训时间为10日,则培训量计为1000人日)、服务企业不少于100家,培训项目应在2020年1月1日后实施,并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三、申报程序


  (一)市州本级项目,由市州工信、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共同审核,统一行文(含附件《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项目汇总表》)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二)财政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共同审核,统一行文(含《项目汇总表》)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同时抄报所在市州工信、财政部门。


  (三)省直单位申报服务体系项目、教育培训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行文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审核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情况在“信用湖南”网站进行查询。各级工信、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严格审查,对项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严格审查。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资料提交方式:实行网上申报方式,不受理纸质申报资料。项目单位必须通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http://222.240.80.54:8086/pmp/a/login)或《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http://220.168.30.70:28889)填报,严格按照项目类别申报模板(从《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中下载)编制申报资料、进行在线提交。各级工信、财政部门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上报。


  (二)上报文件要求: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将申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上传到《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或《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


  (三)截止日期:2020年12月2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系统审核上报流程,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1、所有申报内容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准确完整,不得缺项漏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及所提供的相关附件要求字迹及公章清晰;其他相关扫描件均要求资料字迹、印章清晰。主体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


  2、项目申报系统填报的申报资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请报告正文及相关附件,必须以一个完整的文档形式上传。


  3、企业申报项目具体事项可咨询当地市州或县市区工信部门。


  4、特别提醒: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单位代理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单位按程序自主申报。各级工信、财政部门受理项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单位或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推销或收取费用的,请谨防欺诈,避免上当受骗,并请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


  5、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市组织项目申报时,要扩大项目申报通知发送覆盖面,提高企业知晓度。


  五、联系人及地址


  (一)省工信厅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邮编410004。


  1、转型升级类项目联系人:肖成晃,电话0731-88955420;


  2、完善服务体系类项目联系人:吴小波,电话0731-88955553;


  3、教育培训项目联系人:孙丹,电话0731-88955536。


  (二)省财政厅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邮编:410015;


  联系人:吴琦,电话0731-85165036。


  (三)省工信厅项目管理系统技术咨询


  联系人:张凯迪,QQ 419626603,0731-88955465,18570632457。


  (四)省财政厅项目管理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731-85165438。


  附件:


  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模板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3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