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高法发[2020]2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用好司法政策切实保护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16
文号:湘高法发[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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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促进全面复工复产达产,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现就以稳市场主体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通知如下:


  01、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和适用非监禁刑罚


  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民营企业家、企业经营者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配合监管等因素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和刑罚,最大限度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1.对处于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依法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注重将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复工复产、开展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审查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2.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营者,可依法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羁押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处理。


  3.要适应新时期犯罪形势变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持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和恶性犯罪从严打击绝不放过的同时,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02、依法慎重适用财产强制措施


  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涉中小微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应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营商环境改善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4.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5.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


  6.要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利用查封财产融资,出借人要求先办理财产抵押或质押登记再放款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等事宜,并严格控制融资款。


  7.冻结企业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8.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要依法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


  9.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要依法采用新型冻结方式,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


  03、依法合理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和发挥破产拯救功能


  全省各级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应严格贯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对企业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民事执行措施难以复工复产、维持正常经营的,加强部门协作,研究更合理的执行方案,依法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10.企业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选择对企业生产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11.要合理确定企业财产处置参考价,最大限度实现财产真实价值。要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12.符合条件的,依法采取变卖措施。在网拍环节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


  13.要依法用好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等相关制度,对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解决债务危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14.对于决定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惩戒措施的企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04、综合施策保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全省各级法院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要围绕“六稳”“六保”工作大局,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以稳市场主体为切入点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保护企业发展。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尺度不一致或者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要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六稳”“六保”工作大局贡献司法智慧和司法方案。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释放保护企业发展的明确导向。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服务“六稳”“六保”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我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把各级人民法院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问责范围,作为各级法院和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考察考核的重要方面。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渎职失职导致执法办案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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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