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2020]17号 湖南省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24
文号:湘财税[202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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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关于建立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部门协作


  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附件1)。财政部门负责主导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运行等。税务机关负责依法征管耕地占用税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办理占用耕地(包括其他农用地)手续时,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统一规范的书面通知(附件2、3),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复垦进行认定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等。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农田水利设施和水利工程的建设信息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土壤污染信息等。林业部门负责提供草场使用信息等。各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提升工作质效,形成务实高效、运转协调的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协税护税工作水平。


  二、推进涉税信息交换


  全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明确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周期和流程,通过部门间信息交换进一步提升耕地占用税一体化政务服务水平。


  (一)信息交换内容


  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以及耕地占用税征收信息等。


  (二)信息交换格式和周期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交换、实时交换两种方式进行涉税信息交换。各类信息交换格式详见附件。


  1、定期交换。每季度终了10日内,由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向省税务局提供农用地转用信息汇总表和分市州统计表(附件4)。每季度终了10日内,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转用信息(附件5),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附件6),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土地复垦信息,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信息。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壤污染信息。市、县两级林业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草场使用信息等。


  2、实时交换。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发现未批先占农用地、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污染和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等情形后,应于发现情况10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并提供《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和《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附件7、8、9);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土地进行认定后,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复垦信息表》(附件10)。涉税信息交换一般应通过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电子或纸质媒介等人工方式传递。具体传递方式由各市州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确定。


  三、开展涉税数据复核


  全省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和后续违法违规信用惩戒。


  (一)复核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就下列情形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1.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2.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3.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4.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5.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二)复核内容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对以下内容组织复核:1.认定建设用地人、用地申请人和实际用地人;2.认定纳税人收到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的时间、改变占地用途时间、实际占地时间;3.认定占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类型、占地面积;认定复垦;4.认定土壤污染;5.认定其他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


  (三)复核格式和周期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由县级税务机关和同级相关部门自行确定复核信息交换格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数据复核工作一般应通过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电子或纸质媒介等人工方式传递。具体传递方式由各市州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财税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各级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形成全行业协税护税思想共识,充分认识税收管理跨部门协作的重要意义,共同推动税收协同共治。


  (二)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各级相关部门要研究本地耕地占用税信息交换和数据复核工作机制的操作细则,结合实际,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权责匹配,保障到位。各级相关部门要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安全保密等方面为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给予支持和保障,并明确对接外部门的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络工作,确保相关机制落地。


  附件:(点击“附件”下载所有附件)


  1、耕地占用税部门工作职责表


  2、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3、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4、20XX年X季度湖南省农用地转用信息汇总表(样表)


  5、农用地转用信息表(样表)


  6、临时用地信息表(样表)


  7、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样表)


  8、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样表)


  9、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样表)


  10、土地复垦信息表(样表)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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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