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0]4号 湖南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
发文时间:2020-02-22
文号:湘人社规[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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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2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打造人才集聚新高地。大力实施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培养质量和就业能力。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留湘发展,支持省外高校毕业生来湘干事创业,搭建横向流动桥梁、纵向发展阶梯,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人才生态,加强服务保障,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营造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和就业环境。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央在湘、省属国有企业应努力挖掘用人潜力,扩大高校毕业生录用规模,省属国有企业要从新增岗位中拿出不低于50%的岗位专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信息应同步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公开发布。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加强基层教育、医疗卫生、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2020年招收定单定向全科医生计划1500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200名、“三支一扶”计划400名。出台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提高本科生参军入伍比例。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继续实行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适当高定基本工资政策,落实相关津贴补贴。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依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公益性教育教学资源服务平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开放使用就业创业课程资源。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因患新冠肺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多种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个人实际缴费的4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扩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升学深造规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博士后流动站扩大博士后招收培养规模。支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积极向教育部争取支持,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2020年全省增加5%研究生招生计划,将专升本录取比例扩大1倍以上。适当提高应届大学毕业生士兵退伍后专升本录取比例。


  六、合理确定用人单位招录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确定2020年全省公务员四级联考、选调应届高校毕业生面试工作时间。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一般不集中组织大规模公开招聘工作,此前已发布招聘公告的,可暂缓实施,允许事业单位当年之内多次开展公开招聘。确因工作需要招聘急需紧缺人才的,可在确保防控疫情前提下,实行网上报名、网上面试、推迟体检考察、先上岗后补办聘用备案手续等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应按照“随到随办”原则,及时为事业单位办理用编核准、公开招聘备案和人员编制登记手续。引导企业适当延长招聘时间,结合实际做好体检、签约和录取工作。


  七、大力推行网上招聘服务。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教育部门每周二定期举办的云就业线上视频双选会。各级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加密招聘高校毕业生频次,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和企业用工咨询,组织企事业单位大力开展系列线上招聘活动。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八、灵活办理就业手续。通过湖南省政务服务网受理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就业报到证申办业务。统一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就业手续办理标准。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手续办理中要求提供介绍信的规定。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或申请由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档案。推进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跨区域流转网上办理。


  九、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力度。扩大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见习人员达到50%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援助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


  十、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履行就业工作属地责任,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确保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高校要认真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保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心理疏导,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对接。各园区、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争取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桥梁和中介作用。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主动回应关切,稳定就业预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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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